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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出台

2017-04-20

  中国水利网站4月20日讯(记者 魏永平)4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水利厅获悉,按照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结合山西实际,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基本原则;有“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八项基本任务。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建立健全“河长制”,要在全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实施方案》确定,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总河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潇河(含太榆退水渠)、御河7条省管主要河流和黄河山西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省河长。7条省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乡设立本级总河长,由本行政区域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管主要河流及其他河流要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河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此外,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省环保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煤炭厅、省政府法制办、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订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市、县也要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要以推动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主要河道不断流、地下水及主要泉域逐步恢复、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2017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出台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9月底前出台全省考核办法,建立相关制度;12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验收。到2017年底,在全省建成覆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902条河流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以上;全省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5%,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增至55.2%;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工作。

  为更好贯彻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验收制度。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河湖管理保护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检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和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经费支出。要强化考核问责,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作为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河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畅通公众监管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4月20日

魏永平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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