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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04-19

  中国水利网站4月19日讯(通讯员 赵晓晨)日前,《商洛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陕西省商洛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提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

  《条例(草案)》遵循政府主导、规范管理、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共分为八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水质监督与检测、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对于回应社会广泛关切,规范供水用水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明确了农村饮水工程的社会公益属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并享受占地、用电、缴税、水资源费等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细化了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镇(办)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形成了县(区)、镇(办)和村(居)委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推进格局。

  《条例(草案)》规定了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农村饮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较好地解决了农村饮水工程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耗、损毁而影响供水安全的问题。

  《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饮水水质抽检、自检行为。水源水水质的抽检由环保部门负责;入厂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抽检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抽检由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日常水质自检工作,有效避免了水质监督和检测涉及单位多、工作环节多而出现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

  《条例(草案)》重点对水费的核定和收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水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价,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备后执行;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水价。农村供水单位水费收入不足、造成经营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4月19日

赵晓晨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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