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12月6日讯(特约记者 杨成)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中卫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卫市第一部关于居民饮用水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五十条,明确了政府、企业、群众对保护饮用水安全的责任,重点规范了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保障、农村供水工程保障、供水纠纷处理等问题。
此外,《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及保护措施,并规划饮用水备用和应急水源地;具体了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及上游水区域生产、建设、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禁止行为;建立了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验收,产权归属及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乡集中供水设施;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测水质、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了卫生、水务、住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职责;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检修制度,及时抢修设施故障,保护用水户的权益,对调整水价应当进行听证;对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体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依据上位法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