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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管水 保障湖南水安全

2017-10-17

  

  水务综合执法队河道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十八大以来,湖南水利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为引导,以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深化水利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湖南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健全完善适合湖南省水情的水法治体系,为强化水治理、维护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抓立法——为依法治水提供法律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治国用法,治水亦需用法。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省水利地方立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目前实行的地方水法规已有8部。十八大以来,我厅进一步加强水利立法工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围绕国家治水方略抓立法。兴水利、除水害的基本规律是以流域为单位,统筹兼顾。党和国家对影响人民生命安危的江河治理历来十分重视。2009年,省人大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湘江治理问题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历时四年,于2012年9月出台了操作性、实用性、前瞻性都很强的《湘江保护条例》,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理念,也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治理湘江的热切期盼,为加强湘江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足解决突出问题抓立法。我省虽然水资源相对丰富,但也存在供水保障困难较多、受重金属污染的形势严峻、监管能力之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2014年《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三年来,我厅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立法起草工作,目前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计划今年内正式出台。

  紧贴湖南地方实际抓立法。水利是一个上位法较多的部门,国家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水情差异大,要高效贯彻这些法律,必须制定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国家每部水法律出台或修订,省人大都及时出台或者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2014年,我们对《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补充和细化,既突出了立法的湖南地方特色,又增加了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强执法——为现代水利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水利部门的社会形象。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水法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良好水事秩序,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水事权益。

  建制度,规范执法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湖南省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等十二项执法制度,规范了办案程序;做好《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工作,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统一了执法文书,开展了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强队伍,夯实执法基础。省厅水政监察总队2014年被撤并后,按照四中全会要求,我们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市、县执法队伍建设。市级层面,以省管河道重要河段所在市州支队为基础,加强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建设。湘江永州、衡阳、长沙三市已建立上、中、下游三个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实现湘江保护全流域执法。“十三五”期间,以“湘江执法体系”为模式,逐步推进资江、沅江、澧水三水及洞庭湖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建设,实现省管河道、湖泊执法体系“全覆盖”。县级层面,按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每年推广20%的县(市、区),逐步推进县(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目前已经完成55个县(市、区)的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抓典型,树立执法权威。自2014年以来,在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小水电开发等方面大力执法,查处了大量水事违法案件。据统计,全省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达万余件。尤其是2014年的湘江流域水行政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流域河道内乱建、乱采、乱排、乱围、乱占、乱弃等“六乱”行为,专项执法活动涉及范围广、力度大,形式灵活、成效明显,期间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1005起,湘江流域涉水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重普法——为依法治水营造良好环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认识法、了解法、尊崇法,提高法律的知晓度和公信力,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牢牢扎根在人们的心底。近年来,我们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社会公众宣法普法上下功夫,做文章,努力营造依法治水的良好环境。

  抓好“关键少数”。十八大以来,我厅将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作为基本素质,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能力作为推进水利改革落实的主要能力。注重坚持抓党委中心组专题法制学习,带动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制学习。安排每季度党委中心组的法制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大法律法规出台时,都邀请专家学者对党组成员进行专题授课。每年邀请省委讲师团专家、省委党校教授和省内外知名学者作法制专题报告不少于2次。

  注重干部普法。按照省委法治办要求,积极组织全厅工作人员在学法网上统一学习、考试,近三年来,我厅全体干部均按要求完成学法任务并参加学法考试。2014年以来,每年举办2期执法骨干培训班,共计培训水政监察人员900多人次。同时,我厅先后举办市县水利局长、机关新进干部、各类业务骨干培训等培训班,坚持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全省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面向社会宣教。近年来,我们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12.4普法宣传日”等活动,面向全社会展开集中式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营造宣传氛围,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制意识和观念。201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借助红网、时刻新闻客户端和“湖南水利”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了《依法治水——湖南水利稳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大型专题网络宣传和“湖南水法律法规知识抢答赛”,全方位地展示了湖南省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取得的实效,活动吸引超过30万人次参加。我厅的法制宣传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省政府和水利部的高度肯定,已连续三次评为普法先进单位。

  严守法——为依法治水管水编制好藩篱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孟德斯鸠的主张。习近平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近年来,我厅积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建立权力制约及权力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了《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以及《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清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南省水利厅党组议事规则》、《湖南省水利厅党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2016年共举办了15次听证会,就《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了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厅按照国家实行清单目录管理的要求,持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规范、服务指南等进行公示,方便相对人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我厅行政许可项目由16项调整为11项,其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按照要求取消或下方,成立技术评审中心,开展集中审批,做到了“一个主体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

  推行“三单”制度动态管理。按照职权法定、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我厅依法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清理,公布了水利厅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职权与责任的范围边界;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明确我厅每项行政职权的办理岗位、权限、程序、时限、基准等。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厅专门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责任主体、程序、审核责任等内容,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厅长统一签批、厅办统一文号、法制机构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办理备案)管理。凡发现缺乏制定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制定权限和擅自增设义务、减损权力等情形的文件,坚决予以纠正,保证程序、实体双重合法。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10月17日

廖长青 李铮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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