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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河道采砂管理新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5-07-26

    本站7月26日讯(通讯员  秦延安)《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日前通过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办法》规定:西安市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符合规划要求和开采条件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每年汛期结束发放,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经批准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交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水利网 2005年7月26日

秦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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