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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率先出台水毁基础设施修复指导意见

2017-04-17

  中国水利网站4月17日讯 近日,江西省防指印发实施《江西省水毁基础设施修复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进一步规范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全面恢复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长就是本地区的水毁基础设施修复行政责任人,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制定和实施水毁基础设施修复方案,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协调解决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行业内水毁基础设施的信息收集,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要对照水毁基础设施修复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内的水毁设施修复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基础设施水毁情况的信息收集,负责水毁基础设施修复的日常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江西省优先修复影响安全和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恢复其他设施。水毁基础设施修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确保水毁基础设施及时、全面修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基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加强部门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水毁基础设施顺利修复。

  《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职能指导服务作用,积极指导基层做好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做好技术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资金、技术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将水毁基础设施修复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资金,要优先安排水毁基础设施修复项目,并及时主动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灾情,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物资支持和政策扶持。

  《指导意见》要求精简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涉及民生的应急抢修抢通工程,要按照抢险救灾项目简化招投标程序,涉及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各地以人为本,全力抢险,抢修抢通的好经验、好做法。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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