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需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的水域。
(1)保护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及重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内的水域;
——已建和拟建(规划水平年内建设)跨流域、跨区域的调水工程水源(包括线路)和国家重要水源地水域;
——重要河流源头河段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集水面积、水量、调水量、保护级别等。
(3)保护区水质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当由于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时,应维持现状水质。
2、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保留的水域。
(1)保留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考虑可持续发展需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水域水质等。
(3)保留区水质标准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是指为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娱乐等功能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1)划区条件为取水口集中,有关指标达到一定规模和要求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排污量、水域水质等。
(3)水质标准按照二级水功能区划相应类别的水质标准确定。
4、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
(1)缓冲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边界的水域;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省界断面水域、用水矛盾突出的水域范围、水质、水量状况等。
(3)水质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控制。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