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审批具备新闻登载业务资质的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1012006022
  首页 -> 正文


区划依据与目的

2012-02-16

    1、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提出,至2020年,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80%左右;到2030年,全国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

  2、区划目的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根据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2月16日



  相关新闻:




  
最新更新


 
图片报道


主办:中国水利报社 设计制作/维护管理:北京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投稿信箱:abc@chinawater.com.cn 编辑部电话:010-63205285,010-62980955 业务联系:010-63205284

京ICP备1104231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