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擘画依法治江新格局

2015-03-12

    非法采砂、水事纠纷、非法取排水——这些水事“顽疾”在长江越来越少见。这归功于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也得益于长江委的综合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破解改革中阻力与障碍的求根治本良方。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贯彻到治江事业中,长江委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流域综合管理水平。

  从组建全国第一个专职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机构,到成功调解鄂豫界牌水库纠纷……长江委水政人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较量”,在长江上铺开了一幅和谐的治江画卷,也将依法治水推向纵深。

  流域立法点面结合

  2011 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治水,完善流域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坚持重点立法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方式,长江委不断健全流域水法规体系,确保流域综合管理有法可依,增强流域管理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个流域一部法律”,这是近现代国际河川立法留下的经验。从美国的科罗拉多河到西班牙的塔霍-塞古拉河,从莱茵河到多瑙河,都制订有相应的流域法或国际公约。2003年,长江委全面启动我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成为长江治理开发最眩目的亮点之一。十多年的时间里,长江委调动了委内外的研究力量,结合流域管理实际,分专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研究。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随着长江治理开发力度的加大,重点区域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尤其是对三峡水库、长江口等敏感区域的立法,显得尤为紧迫。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长江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三峡水库管理条例》条文稿;组织开展长江河口岸线与滩涂管理立法研究,完善了《长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条文,为长江河口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继续深化《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条例》起草研究,提出了阶段成果。

  为促进流域水利改革发展,长江委还结合流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长江委水法规建设管理规定》、《长江委水法规建设规划》,为流域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做出了重要贡献。一部部法律法规建设的有序推进,为流域水法规体系的完善构筑了牢固的基石,也一步步把流域依法治水的实践不断推向高潮。

  水政执法以案释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关键在于执法。

  长江委建成了一支拥有300多人的水政监察队伍,包括1个总队, 2个直属总队,14 个支队,22 个大队。这支敢打硬仗、能打硬仗的执法队伍,积极探索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履行流域管理职能,卓有成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

  2006 年以来,长江委成功查处了安康水力发电厂、大朝山水力发电厂、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等一批大型企业非法取用水案件。其中,安康水电厂无证取水案件,是全国首例国有大型企业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恣意无证取水,而被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案件的成功查处,对汉江乃至长江流域其他地区非法取用水的单位,都起到了极大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长江委水政与安全监督局副局长夏细禾表示。

  2010 年,长江委联合地方政府首次对长江下游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采砂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涉河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2012年开始,长江委组织有关省市开展鄱阳湖、洞庭湖、汉江流域综合执法、三峡库区专项整治、丹江口水库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活动。2014年,在水利部的统一领导下,长江委组织了丹江口水库打非治违专项执法,利用正在建设的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通过0.5米高分辨卫星影像资料对丹江口水库移民征地线及以下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涉及库区4700余公里岸线,排查项目1567个、立案查处150个,库区水事秩序明显好转。

  “通过这些大规模的执法检查活动,切实履行了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将流域水资源管理有效纳入法制轨道。”夏细禾说。

  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作为执法者,更多时候应该以服务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日渐成为长江委水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对此,长江委着力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与管理,出台了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议事规则》《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等9项管理制度,通过各级水政监察培训班、水政监察知识竞赛等,有效提高水政监察员的理论水平。

  多年的历练,打出了长江水政监察人的声势和威望,流域执法日渐“有为、有威、有位”。

  调处纠纷追求和谐

  严格执法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流域水事秩序,而妥善解决水事纠纷,是维护稳定的最直接方式。

  2009 年5月,湖北省大悟县和河南省罗山县两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处理界牌(九里)水库水事纠纷的协议》,标志着曾引发20万人36小时断水,并引起全国人大关注的鄂豫界牌水库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鄂豫两省从此告别了界牌水库用水之争。纠纷的圆满解决,也是长江委“团结治水、共同受益”原则化解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又一成功案例。

  随着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提高,争水、抢水的矛盾日渐尖锐,对此,长江委组织编制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省际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江流域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理规定》,提出了“省际水事纠纷对策”和“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机制”,并提炼出一套指导未来省际水事纠纷调处的工作准则,弥补在预防与调处省际水事纠纷理论上的“盲区”。

  “矛盾应该处理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长江委水政与安全监督局局长滕建仁说,“过去,水事纠纷都是在发生后才处理,矛盾调处往往已经失去了最佳时机。应对新时期的省际水事纠纷,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在流域内42 处重点水事矛盾敏感地区中,长江委筛选出近期矛盾突出、发生水事纠纷风险较大的鄂豫边界丹江河段,开展规划编制,提出近期治理方案和措施,有效地预防和调处省际水事矛盾,保障省际边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为建立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协调长效机制,我们还开展了《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警制度》编制,开展了对重庆、四川、贵州等部分省际水事矛盾敏感地区河流的调查摸底工作,获得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初步构建了流域与区域水事协商通报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敏感地区水事纠纷调解奠定了重要基础。”夏细禾表示。

  一项项纠纷的化解和推进,不仅为各省搭建了沟通平台,更让流域省际水事矛盾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流域水事环境的变化,考验着每一个执法者和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危”与“机”相生与共……“我们期望通过各方努力,同受一条河流之恩的人们,能‘与水和谐相处,与人和谐共进。”滕建仁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3月12日

曹铮 乔正权 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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