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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17-07-31

  中国水利网站7月31日讯(记者 王玉泉)7月28日,记者从安徽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蓄洪水、提供水源、交通航运、水产养殖以及提供生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多样性、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安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然条件变化,涉及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立法保护湖泊、规范湖泊管理,是实现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和保障安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安徽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它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科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从安徽省省情、水情出发,突出立足保护、强化管理两个方面的主题,明确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条例》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其中,对于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应当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具体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于未纳入湖泊保护名录,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湖泊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填)湖造地、筑坝拦汊;将湖滩划定为农田;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湖泊堤身上种树;圈圩养殖,在湖堤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弃置、倾倒、堆放和掩埋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设置剧毒化学品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湖泊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设施;在水面上从事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收集设施的餐饮经营;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及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分割水面、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条例》更加强调科学开发,科学利用湖泊资源。规定,城乡建设不得破坏湖泊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影响防洪及水工程安全。限制采砂取土,采砂取土要依法报经批准,控制种植养殖方式。对于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活动的,不仅要求符合湖泊保护规划,配备污染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装置,还要与湖泊自然景观相协调,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发展。

  在一系列严格规定的同时,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也将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同时,《条例》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7月31日

王玉泉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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