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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县 出台通告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重庆市璧山县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全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切实保护和改善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通告》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全县饮用水水源实行分级管理,由县水务局和各镇街按照饮用水水源管理权归属,分别牵头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县公安局、农委、环保局、司法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通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不得干扰或妨碍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通告》指出,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设置排污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二是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三是在水源内电鱼、炸鱼、毒鱼、钓鱼和网鱼等。四是在水源内肥水养鱼、放养家禽、清洗衣物及游泳等。五是在水源边和集水区河道两侧倾倒垃圾,新建、改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养殖项目。六是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通告》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7月3日

王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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