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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期:胡四一在调研中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008-12-05

  最近,水利部副部长带队赴太湖流域和珠江流域,就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流域与区域管理事权划分、水资源保护、水务体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所调研的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突出,水资源保护难度大、任务重,亦是率先开展水资源管理探索的重点区域,其存在问题、探索经验和好的做法对于全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实践启示和指导意义。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取得重大进展,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机制方面的矛盾与问题较多。

 

  1.区域与流域管理事权划分不够明确。

 

  一是流域管理立法相对滞后。据反映,新《水法》在立法上赋予流域机构“行政主体”,但未明确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流域管理的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促进流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力等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省市加大了水资源管理立法力度,流域管理立法滞后于地方管理立法。

 

  二是规划的约束力有待加强。流域统一规划基本做到了,但规划的约束力不够,规划管理需要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控制要素的作用体现还不太充分;涉水其他行业的规划与水利规划相协调、相衔接不够。

 

  三是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有待完善。流域机构建议尽快完善流域机构取水许可管理审批权限,全面掌握取水项目的审批情况,以更好地落实流域取水总量控制;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认为流域机构应着重宏观管理,不要过多关注微观管理,具体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应以地方为主、流域机构监督为辅。个别地区取水许可越权审批现象仍比较严重。

 

  2.水资源保护的部门间协调机制亟待建立。

 

  水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到水利、环保、建设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往往各自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实施管理。特别是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分属水利、环保两个部门,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十分必要。

 

  一是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难以落实。环保部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由水利部门提出,由环保部门具体实施,但两者尚未很好衔接,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未能作为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依据。

 

  二是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同一流域内,水利、环保等部门对主要河流、省际边界、重要供水水源地等均布设有地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网,监测站点和监测内容多有重复,时间安排也未能统一,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3.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一是节水机构薄弱。地方反映,节水工作任务较重,但却没有单独的编制和节水办公室,只能由日常业务繁忙的水资源处室工作人员承担,难以为节水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节水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尚待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不能仅依靠行政手段,而是要通过综合节水途径,特别是水价等经济手段。但是,目前在污水回用、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有待健全。

 

  4.水务体制改革进程与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在管理体制方面,一些水务局成立后职能未能做相应调整理顺,离真正实现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改革目标差距较大,政企、政事不分的问题较为普遍;在运行机制方面,水务局新增职能的财政资金难以落实,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渠道尚未形成;在法规标准方面,现有的法规标准不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水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各地对水务管理缺乏经验,迫切企盼得到上级部门的更多支持与指导。

 

  二、思路与建议

 

  创新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可持续发展水利思路,认真总结水资源管理经验,梳理和分析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能,突出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调度、用水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四项重点工作,以取水许可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水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为抓手和平台,以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水功能区管理、水工程规划审批等为主要手段,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根据上述思路和调研体会,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水资源保护体制,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是要完善水资源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约束力。二是推动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形成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合力。三是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四是保障经费,促进水资源保护能力建设。五是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六是完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七是利用扩大内需良机,加大水生态修复投入,加强河湖综合管理和保护。

 

  2.以建立协调机制为重点,进一步理顺流域与区域管理的关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流域与区域管理的协调机制。二是尽快明确划分流域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管理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具体事务上的职责范围。

 

  三是要不断推进流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3.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水量分配方案的编制与有效实施。一是加快推进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的实施。二是要水量与水质控制并重,重点抓好定额管理工作,注重发挥水价机制的作用。三是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4.扎实推进水务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城乡统筹的水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在新的“三定”规定下,加强对地方水务管理的指导,扎扎实实地推进城乡水务体制改革。二是加强水价及再生水定价政策研究,鼓励开发利用中水和再生水。

 

  5.加快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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