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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堤建设方案》印发 十年时间完善沿海防潮减灾体系

2017-08-30

  本报讯(记者 吴涛)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近日印发《全国海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加固海堤1930.84公里,新建海堤429.76公里,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防潮减灾体系,使全国海堤长度达到1.5万公里,已建海堤达标率提高到57.1%,基本保障受台风风暴潮威胁严重的重要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域的防潮安全。

  海堤是沿海地区抗御台风风暴潮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和各沿海省份对海堤建设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已建成海堤1.45万公里,在防御台风风暴潮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并委托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负责单位牵头开展《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4月14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审查通过了《方案》。

  《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堤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安排、投资规模和政策措施,是推动地方进一步科学有序开展海堤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方案》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海堤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会同有关方面逐级分解细化本区域建设任务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海堤建设顺利实施。

  《方案》要求各地要统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海堤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落实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堤建设,保障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方案》明确地方各级水利(水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海堤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视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和稽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海堤工程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做好海堤工程的日常管理、观测、维修和养护,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相关部门或沿海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并管理的海堤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管理要求,加强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并服从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方案》建设范围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或加固海堤,涵管、水闸、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以及安全监测、通信预警、工程检测等设施设备。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8月30日

吴涛
责任编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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