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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河流域保护实行河长负责制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3月1日实施

2017-01-13

  中国水利网站1月13日讯(记者 魏永平)1月1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0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步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及《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步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关于限制地下水开采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关井压采目标、阶段实施计划、关井期限、遇特殊年份水井启用程序、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

  关于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汾河源头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和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1月13日

魏永平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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