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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河长履职实现有法可依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解读

2017-10-19

  □记者 郑盈盈

  10月1日起,国内首个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工作迈上了法制化新台阶,河长履职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那么,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立法特色是什么?它的颁布实施对浙江省的河长制工作又有何推动作用?……近日举行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对上述问题给予了充分解答。

  浙江特色 立法固定

  浙江省是全国率先实施河长制的省份之一,2008年开始试点,2003年全面实施。目前,浙江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共有河长5.7万余名。

  经过几年努力,河长制在浙江省已深入人心、稳步推进,初步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水环境质量持续优化,水资源管理不断加强,河湖管护机制日趋健全,经济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全民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日益浓厚,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治水新路。

  2017年上半年,浙江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Ⅲ类以上水质断面占81%,比2013年上升17.2个百分点;劣Ⅴ类占0.9%,比2013年减少11.3个百分点。

  “《规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贯彻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浙江各地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浙江省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浙江在河长制的推动中,积累了联动治理协调配合、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监督机制压实责任等宝贵经验,《规定》对此都予以了固化,使之成为了有法可依的具体制度。

  “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的治水责任体系的前提下,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对河长制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认为,总的来说,《规定》汇集民智,反映民意,既提升和固化了现有的经验和做法,又有很多制度创新,是一部切合浙江省实际,体现以人为本、生态为先、永续发展理念的法规。

  明确职责 “赋权”河长

  为河长制立法,作为浙江省深化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其首要意义在于厘清了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

  《规定》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河长制,不是用新设立的河长来替代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制度,而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补充和辅助,推动和帮助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乡、村级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责任大,权力小”,这是治水实践中众多基层河长提出的共同意见。《规定》通过增加河长对部门的评价和制约机制,尽可能给河长“赋权”。《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规定》所赋予河长的职权,不是通常意义的执法权,而是对政府及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协调职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让政府和部门多了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袁荣祥认为,做好治水工作,不是单靠各级河长及河长办的力量,而是要依法落实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将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及河长办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河长的监督、协调作用,强化政府及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提升治水整体成效。

  宣传贯彻 依法治水

  “《规定》规范了河长设置和职责,规范了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规范了河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规范了河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规范了河长的考核和问责。”浙江省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颁布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将有力推进浙江河长制工作,下一步重点是贯彻实施。

  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是准确贯彻实施《规定》的基础,是做好河长制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浙江省正把《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今年7月,浙江省河长办举办了全省河长制规定专题培训班。9月29日,浙江省河长办、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及宣传贯彻会议,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浙江省河长办要求市、县河长办继续组织开展各级河长和河长办工作人员“全员培训”,集中一段时间,利用新闻媒体、社区公告栏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规定》宣传活动,做到全省每位河长人手一册,入脑入心,家喻户晓。

  河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从建立健全河长公开制、公众投诉举报登记制、公众参与巡查制度等方面对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作了规定。浙江省还要求各地广泛深入开展《规定》在公众中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尊法守法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河长制工作,共同护水、治水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河长办负责人还表示,浙江将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完善各级河长巡河、举报投诉受理、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督查指导、会议和报告等制度,全面实现全省河长制信息平台、APP与微信平台等全覆盖,搭建融信息查询、河长巡河、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治水大平台,推动河长制向常态化、法治化、精准化转变。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10月19日

郑盈盈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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