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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

2016-12-20

  中国水利网站12月20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精神,提升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浙江省行政体制改革实际,近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意见》指出,浙江省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海塘、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事权,有助于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二要完善机制建设,落实监督经费,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切实提高监督力量;三要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重视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管理运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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