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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0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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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中国水利网站9月24日讯(记者 郑盈盈)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这是我省1992年出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后的第二次调整,距离上次调整时间2004年已经10年。

  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取消桶装水和瓶装水,新增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合并地下承压水和非承压水;对原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备取水等标准提高,水力发电和贯流水等标准维持不变。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取用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每立方米0.20元;工商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20元;贯流水每立方米0.02元;水力发电每千瓦时0.0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元。取用地下水: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2元。

  根据文件要求,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新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执行时间与当地供水价格调整同步,但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

  新标准出台后,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9月24日

郑盈盈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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