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9月17日讯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原则、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方式、责任追究、权利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届时,各类涉水违法建筑处置也将适用新规定。
新《规定》不仅明确相关认定标准,并着眼强调“即查即拆”,对城镇违法建筑紧急叫停。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城镇违法建筑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快速处置,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避免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同时,《规定》也提供了多种拆违方式,除了以往法律规定的“自行拆除”、“强制拆除”两种方式之外,增加了“申请拆除”方式。
此外,《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避免当事人合法财产的损失,规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和违法建筑内财物的隔离,应该在当事人到场,或者有公证机构公证,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强调在当事人程序性权益的保障,把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的立法理念贯彻到违法建筑处置的等各个环节。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