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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011-12-12

  中国水利网站12月12日讯 为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政策,日前,浙江省苍南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适用于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而耗用的电量,其价格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对于除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对其他用户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用电价格应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水利局、供电局核定。

  《通知》要求,全县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企业在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申请价格调整的同时,必须准备好2008至2010年度供水分类及其数量证明资料以待备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水利局、供电局,核定计算分类电价的电量定比。

  苍南县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供电局等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将为降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工程长期效益提供有力保障,切切实实让广大农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2月12日

  

肖雄伟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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