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审批具备新闻登载业务资质的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1012006022
  首页 -> 正文


听证纠错处罚撤销——湖北京山县水务局利用听证程序终止一起错误行政处罚

2012-08-29

  【案情回顾】

  2011年6月25日,湖北省京山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接到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管理处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在未经政府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县曹武镇石桥村集体土地36032.22平方米建水库溢洪道,目前已竣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国土局对管理处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6032.22平方米土地以及处以非法占用36032.22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执行180161.1元的行政处罚。

  管理处接到告知书后,迅速将情况向县水务局进行了汇报。县水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三点结论:一是行政处罚事实失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称管理处非法占有的36032.22平方米土地早在1972年已经是水库大坝及枢纽工程,现在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仅在原枢纽工程上进行,不存在新征占用土地问题。二是适用法律不当。告知书中引用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管理处实施除险加固行为违法。而事实上,正是上述这些条款,足以证明管理处的行为合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除险加固工程,是由京山县人民政府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存在违反该法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三是被处罚主体错误。《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调查表明,该水库工程是曹武镇人民政府于上世纪70年代修建的,京山县人民政府以京政法〔1989〕104号文件明确了该水库的管理权属是曹武镇人民政府。京山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是县人民政府为了除险加固工作需要,设在县水务局联系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它只对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进行协调联系。

  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京山县水务局认为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错误。

  听证会于2011年8月9日在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举行。听证会上,县水务局就告知书中的告知事项,逐一核实并现场进行了澄清与答辩。县国土资源局坚持认定,管理处除险加固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并拿出航拍图现场举证,经与原设计图、现场施工图对比,县国土资源局将水库大坝下面的一条河沟当成了溢洪道,把原溢洪道浆砌硬化建筑物定性为非法占地。原溢洪道由于年久失修,边坡崩塌,杂草丛生,经过整修,焕然一新,达到了溢洪抗灾的标准。经航拍,修缮后溢洪道与原溢洪道虽然存在很大区别,但实际地址未变,建筑面积亦在规划范围内。

  事实胜于雄辩。铁的事实,让县国土资源局终止了错误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京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查清案件性质、事实、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作出的错误处罚。除险加固工程是公益事业,防洪工程是公共设施,是保一方平安、防御洪灾的重要设施,它的建设在不同历史时期,因需要经各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是政府行为。

  本案为正在进行的类似工程提供了借鉴意义,避免了因错误处罚而带来的损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是京山县水务局界定除险加固工程用地性质的核心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依法不单指《土地管理法》,而是包括所有法律。

  【案例启示】

  这起听证纠错,让我们体会到知法、学法、运用法律的重要性。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运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在面临具体案件时,更要弄清弄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知晓相互之间的联系。法律是公正的,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关键是要吃透并灵活运用。对听证要准备充分。一要查阅原始资料及档案;二要走访目前健在的水库建设时指挥部成员,以及水库所在地群众和历任支部书记;三要多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执法人员、当地干部进行现场踏勘和会商。听证类似于庭审,当事双方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4月24日   

汪登学


  相关新闻:




  
最新更新


 
图片报道


主办:中国水利报社 设计制作/维护管理:北京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投稿信箱:abc@chinawater.com.cn 编辑部电话:010-63205285,010-62980955 业务联系:010-63205284

京ICP备1104231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