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审批具备新闻登载业务资质的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1012006022
  首页 -> 正文


“利民工程”岂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2012-08-23

  【案情简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北京市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北京市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基地。近几年,为了尽快打造北京市乃至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了发展步伐。2009年上半年,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建办公室负责的康定街跨凉水河桥工程开工,致力于打造一条造福百姓、繁荣经济的康庄大道。

  但是,2009年4月10日,该工程在没有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节省成本,缩短工期,在未经过有关专家论证的前提下,擅自在河道内加高围堰,并与左岸河堤形成导流渠,缩窄了过水断面。如此,一旦进入汛期,遇强大暴雨极易对沿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4月24日,发现情况后,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依法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建办公室未经批准从事工程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此后,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第四分队的监察员,多次来到施工现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审查批准手续。但当事人态度强硬,执意无手续施工,拒绝接受调查。

  2009年6月29日,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

  考虑到不论是在有利于群众的公益性方面,还是在促进、带动开发区经济发展方面,修建跨河桥梁都意义重大,水政监察人员多次找到施工方谈话,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帮助其寻找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施工方的经济损失。

  最终,当事人接受了行政处罚,采取加高围堰、拓宽导流渠的方法增加过水量,使河道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案件得以告结。

  【案件评析】

  交叉河道的管理权限问题给本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困难。2002年开始,北京市水务局决定将凉水河五环路桥以下河段交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代为托管十年,本案涉及的河道恰好在此位置。施工当事人认为,其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修建跨河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其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工期等,加之水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结果将原本一件利民的好事变成了违法行为。

  本案中,面对态度强硬的当事人,水政监察人员仍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做到认定案件主体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在执法中不忘服务,多次做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办理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筑坝、围堰,修筑桥梁、道路,铺设管道、缆线,修建闸房、码头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湖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作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管道、管线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不得破坏、缩窄行洪通道。”

  这些法规对在河道内修建跨河桥梁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为我们对案件的定性、查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案件办理的可操作性。显然,在本案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且加高围堰,危及沿河百姓安全,属违法行为。

  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随即,市水政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按照要求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审批手续,并缴纳罚款8万元。

  本案办理时临近汛期。进入汛期后,禁止在河道内施工,禁止擅自筑坝、围堰,同时,要确保滨河道路通畅,而这家施工单位却在当时擅自加高围堰,缩窄了过水断面,给夏季安全度汛埋下了隐患。为确保平安度汛,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多次联系相关单位召开工程协调会,并首次尝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案件进行了查处。本案的成功办理,也反映了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不畏困难,从实事、小事出发,一点一滴践行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的执法理念。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0年2月26日   



  相关新闻:




  
最新更新


 
图片报道


主办:中国水利报社 设计制作/维护管理:北京激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投稿信箱:abc@chinawater.com.cn 编辑部电话:010-63205285,010-62980955 业务联系:010-63205284

京ICP备1104231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