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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下放部分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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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本报讯 (记者 吴涛) 国家发改委日前决定,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此次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为:列入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国家发改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国家发改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8年1月10日

吴涛
责任编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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