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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系列评论之四: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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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本报评论员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提出了“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明确要求。水利部部长陈雷明确指出,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核心是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各地要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抓手。关于监督与考核,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法律制定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一种法律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监督缺位、考核乏力,那么它就会失去支撑,最终必然流于形式。就全面推行河长制而言,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确保任务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是保障河长制推广有实效、见长效的必然要求。河长制已在全国许多省市地区推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问责机制还不完善、社会力量调动不足等。而且,河湖管护及水环境治理也非一朝一夕之功,伴随行政首长调动,可能出现责任转移、“终身追责”难以落实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细化制度、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使得河长制长久地发挥实效,造福百姓。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河长责任能否落实到位,河湖管理保护能否取得成效,需要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将河湖治理效果与河长政绩考核挂钩,可有效督促河长开展工作,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的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任务落实、河长制推行成效、治理实效等。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河长的责任。考核及问责情况要及时反馈。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仿照这个要求,省级河长也必须做好对市级河长的考核工作。以此形成一级监督一级、层层严格考核的局面。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必须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推行河长制治水,是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大民生工程,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河长治河,要主动接受民众监督,治河是否有成效,要看成果能否得到百姓认同。社会公众不但要成为河长制的受益者,而且要成为参与者和监督者。如果民众对各级河长们干得如何、河道水质改善了多少不知情、不明白,不能介入监督,河长制的意义必然大打折扣。各地要通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河长名单、设立河长公示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让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风尚。

  强化监督以促长效,严格考核方见实效。只有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完善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监督、考核作用,河长制的推行才能更加深入而全面,效果才能更加明显而持久,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的环境才能长久地陪伴在我们身边。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6年12月20日

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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