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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判刑!
——评析黑龙江黑河市孙吴县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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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当事人在水务部门指导下修复河湖生态环境 本报通讯员 路晓蕾 摄
  □本报通讯员 黄义博 张莹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8月,李某某等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五十四连南侧的黑龙江支流逊别拉河河道内及河岸、附近养鱼池多次盗采砂石,直接送到李某某经营的砂场加工成中砂。三人盗采河砂共计23 664立方米,价值860 992.6元。
  2021年10月15日,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孙吴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该院刑检部门移送的线索后立案。孙吴县院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三人盗采砂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行为破坏了被盗采区域的生态环境,需恢复至基线状态,并制定了修复方案,方案中载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5 378.43元。
  2022年3月14日,孙吴县院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孙吴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修复生态环境,逾期不履行义务的,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5 378.43元。孙吴县法院对三名被告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孙吴县法院主持调解,三名被告均表示愿意按照鉴定修复方案在法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调解公告期满后,孙吴县法院制发了调解书。为保证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孙吴县院商请水务部门指导三名被告按修复方案修复受损环境,由水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保证修复质量。
  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孙吴县院还针对县水务局存在的日常监管漏洞问题向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三名被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整章建制,加强巡查,注重普法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水务局接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严格落实《孙吴县关于加强河湖管理领域执法协同联动的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借助公安机关的“雪亮工程”在重点路段安装高清摄像点位加强监管,推动建立依法经营管理的采砂厂,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023年7月15日,孙吴县院联合县水务局对检察建议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强化非法采矿领域公益诉讼监督质效,确保整改效果落实到位。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某某等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及河岸、附近养鱼池多次非法盗采河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以及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以上三人非法盗采河砂的行为,导致河砂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河势稳定,危及堤防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办理本案时,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水务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水务部门专业特长和熟悉当地水务工作实情的优势,为后续水生态修复、水利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委托鉴定确定违法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及修复方案,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借助水利专家督促指导生态修复,不仅有效修复了河湖生态环境,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强溯源治理,针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漏洞,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章建制,探索监管新模式。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3年10月20日
黄义博 张莹
责任编辑: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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