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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权制度优化流域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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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夏细禾(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局局长)
  在水资源总量相对丰沛、用水矛盾总体不突出的长江流域,探索开展水权交易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而在于通过建立水权交易机制,优化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模式,理顺取水许可与水权的关系,以此推进长江流域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开展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是现实需求
  长江流域探索开展水权交易,既有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的要求,也有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强化取用水管理的现实需求。
  长江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水源地,通过南水北调东、中、西线工程,形成长江流域向北方战略性输水通道,因此长江流域承担着国家水资源配置的艰巨任务。在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进程中,需要创新体制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计划调配的传统模式,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水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弥补行政手段灵活性差、协调成本高等不足,借由政府市场两手发力,促进水资源更高效更优化配置。
  由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较强,水资源的市场供需和资源稀缺程度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加之水资源存在确权难、交易难、计量难、变现难等问题,导致水生态产品价值被严重低估。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提高水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长江流域总体水量丰沛,但流域内区域性、时段性、水质性、指标性缺水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水权交易对于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有积极推动作用,通过节水措施将节余水权统一收储,再出售给有新增用水需求的用水户,可实现行业间水资源的市场化再分配,提高行业用水效率,并能促进节水减污,实现优水优价,激励水质保护。
  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取用水方式逐渐多元化,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取用水管理中的问题难于通过现行取水许可制度解决,亟需通过建立水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
  创新思路推动水权交易机制建设
  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的建设迫切需要创新思路、高位推动和主动作为。
  建立倒逼机制培育买方。通过严控区域用水总量,建立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制度,可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通过水权交易来满足新增用水需求,培育水权交易买方。一是划定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已建取(供)水工程改变供水任务的,可以通过不同任务受益者之间的水权交易,破解无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问题。三是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户的用水权,允许其开展用水权交易,以此实现对这部分用水的用途管制。四是因市场波动扩大生产造成的年度超计划、超许可取用水的情形,可以通过年度水权交易方式获得新增用水量。五是对于存在用水矛盾的取水申请,鼓励通过水权交易解决利益冲突。六是在禁止新增取水的特定区域内,规定通过水权交易置换水量,解决新建或扩大取水项目的用水需求。
  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卖方。卖方市场的不活跃主要是由于实践中难以通过水权交易获得收益,因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卖方。一是区域用水指标转让激励。二是用水户节水水量转让奖励机制。三是鼓励农户间开展水权交易。四是激励水资源重新配置的山塘、水库参与交易。五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权交易。
  扩大可交易水权范围。可交易水权应指初始水权分配后,能够开展交易并可以通过交易获益的水权。扩大可交易水权,不仅包括区域初始水权确定后未使用的闲置水量、获得取水许可权后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还可以涵盖城市管网中工业用水户节约的水量、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量、非常规水等。
  健全政策法规保障交易。适时启动与水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增强水权交易与水资源管理配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效衔接,对可交易水权的范围、水权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交易流程、交易定价规则、交易过程等内容予以明确,填补现有水权交易的制度空白。可通过水利部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的形式,通过先行出台水权确权和交易监管等相关制度,对制约水权交易开展的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并加大水权交易的宣传和实践指导的力度。
  搭建交易平台促进交易。目前长江流域对全流域的用水、需水管理缺乏统筹,导致流域内有交易需求的一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成交易。因而有必要搭建流域性水权交易平台,发布专门流域性交易信息,提高信息匹配度,促进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
  强化监管机制规范交易。针对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监管层面的问题与需求,在监管主体的设置上,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内容上,对交易全过程及外部性等风险点进行识别并监管;在监管手段上,补齐取用水计量短板,实现非农取水口以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实现规模以上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全覆盖。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2年6月16日
夏细禾
责任编辑:孟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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