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