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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的出台背景

2012-07-17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2011年7月,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这一政策对进一步加大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出让收益分布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2011年,东部地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3524亿元,占全国的68%;而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占80.8%,中西部地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相对更大。同时,中西部地区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农田水利设施亟待完善,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要积极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为落实中央领导指示,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对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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