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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坚持依法治江强化流域管理

  □本报记者 杨莹

  2011年11月13日夜,长江荆州沙市段江面静悄悄,几艘采砂管理执法船分别从上游宜昌和下游荆州相向而行,悄然形成合围。4个小时后,6艘在该江段违法采运砂、违停船舶被查处。长江委、长航局2011年在湖北境内首次大规模联合打击盗采执法行动旗开得胜。

  从混乱无序到总体可控,水利交通携手源头管砂,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江经验”唱响全国……

  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长江委按照新水法要求,积极发挥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和水利法治建设,大力践行新时期治江思路,坚持依法治江,流域管理谱写新篇。

  纠纷协调的“架桥者”

  新水法实施以来,长江委人以维护省际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己任,使一个个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2006年,长江委人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防洪工程的方式,使荆紫关水事纠纷圆满化解。

  2008年,面对湘鄂两省边界淋溪河水电站开发权属争执,长江委多次协调,最终使两省在共建电站、开发权分成比例、成立税收联合协调机构3个方面达成协议,成为采用合理利益分配的新方式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

  2009年,长江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圆满解决鄂豫界牌水库水事纠纷,通过经济补偿方式,将民事纠纷从行政协调中剥离出来,促使两省达成共识,成为以“团结治水,共同受益”原则化解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典范。

  新水法实施后,长江委组织编制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省际水事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江流域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理规定》,还自主研发了一套“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地理信息系统”,提出了“省际水事纠纷对策”和“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防与调处机制”,提炼出一套指导未来省际水事纠纷调处的工作准则,弥补在预防与调处省际水事纠纷理论上的“盲区”。此外,长江委还大胆尝试构建预防与调处长江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的长效机制,促进流域与区域水事协商通报机制建立。

  采砂管理的“创新者”

  新水法实施以来,经过多年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沿江各地实行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步与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建立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一度薄弱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一度猖獗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一度混乱的采砂秩序得到了根本扭转,长江河道采砂处于总体可控的局面。

  十年来,随着新水法等法律法规对流域机构法律地位的不断明确,流域水行政管理不断加强,长江委在统筹规划,科学调度,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和指导协调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绩,流域防汛抗旱减灾成效显著,流域规划体系日趋完善,水行政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明显加强,科技支撑实力正在持续增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长江委将在全面履行流域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以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为主要抓手,不断强化流域水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奋力推进长江水利改革与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9月14日

        
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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