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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护佑民生

依法检查采砂船只  

    □本报记者 席晶

  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山变绿,水变清,粮增产,人变富”的愿景又增加了法律保障。

  新水土保持法的施行其实是2011年依法治水工作众多亮点之一。这一年,紧紧围绕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这条主线,水利立法取得重大成果,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成效显著,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均取得积极进展。

  新法新规纷纷出台

  护航水利科学发展

  制度建设是水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人们不曾忘记,4年前,一场蓝藻引发的供水危机让太湖流域水环境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自来水烧开了没法喝,洗澡水准备好不敢洗”的历史让无锡市民始终心存余悸。

  2011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04号令,《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公布,太湖流域进入了依法管水的新阶段,开了我国流域性综合立法的先河。

  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源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处理好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给太湖流域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这一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新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颁布实施,“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5项行政法规列入立法计划,“节约用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农村水利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有序推进……诸多新政新法,成为持续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劲动力,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法规体系正日臻完善。

  水土保持、供用水管理……水法制建设,与民生如此贴近。它的进步,关乎公平与正义,关乎每个人的生存状态与幸福指数。水利立法,为水利科学发展、惠及民生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水政执法更加严格

  捍卫良好水事秩序

  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2011年3月6日,湖北丹江口市打响“春雷行动”首战,清除违法漫水桥。

  6月起,广东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对省内11个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取水户1000多个,查处违法案件132件。

  8月8日起,安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铁腕维护淮河安澜。

  从河北重拳捣毁岗南水库非法吸铁船到北京市的“百日整治”,从西宁整治湟水河采砂到哈尔滨拆除滩岛违章建筑……这一幕幕记录了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丰硕成果,也记录了执法人员不为人知的艰辛付出。

  一年来,水利部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河道采砂等专项执法行动,各地大力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促进了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了水法规尊严,捍卫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奉法者强则国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关键。水利部指导推动各地将水政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全国水政监察队伍参公管理和全额预算管理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

  同时,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机制健全关口前移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3月上旬,因取用水问题,玉丰糖厂与水源地所在的京源村发生了纠纷。湖北京山县水务局查明事实,采取果断措施,使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水利部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积极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要求,更加注重关口前移和源头控制,建立健全协商、排查、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积极开展水事纠纷防范工作。自3月份开始,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开展为期4个月的省际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各地加大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力度,保证了全国水事秩序基本稳定,敏感纠纷处于可控状态。

  同时,进一步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使已处理水事纠纷不反弹,新发生水事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众法律意识增强

  守法成为自觉行动

  2011年3月22日,第十九届“世界水日”和第二十四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一场水法制宣传文艺汇演拉开了水利“六五”普法大幕。美轮美奂的艺术盛宴,让观众在享受艺术魅力的同时,深切感受到依法治水的必要性。

  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最终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六五”普法开局之年,各地普法宣传工作红红火火:河南濮阳“以案说法”下乡村,首都百余名志愿者亲近水源地,山东梁山轻吟浅唱迎水日,湖北鹤峰水法宣传搭上短信直通车……这一年,从中央到地方,从年初到岁尾,普法宣传工作以更为亲切的面孔,更为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寻常百姓家,深入田间地头,加深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自觉性。以“无孔不入”的普法工作,使得守法成为百姓的自觉行动,营造有利于水利大发展的法律环境,打造和谐社会的法律根基。

  正如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所强调的,今后一个时期,水法制建设还将向着“进一步提升水利社会管理能力,维护和谐有序的水事秩序”这一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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