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太湖流域区域间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
太湖流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近年来,流域防洪压力加大,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条例》的出台,将使太湖流域防洪抗旱、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变得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设生态防护林。林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综合治理,保护湿地,促进生态恢复。
《条例》还规定,建立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太湖流域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生态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生态补偿。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有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流域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分水岭以东的区域。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国土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