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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中国水利网站讯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了确保这些制度得到落实,《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在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方面,《条例》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产业政策引导、经济杠杆调节、行政监督约束”:

  一是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建设项目,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加强对湿地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恢复。

  二是合理体现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条例》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同时,对减排的企业和转产专业的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信贷、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予以扶持。

  三是全面加强行政监督的约束机制。《条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逐级年度考核;对未完成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未及时拆除、关闭违法设施以及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依法暂停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环评、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当然,对各类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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