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出台非常及时,很有必要,是破解我国水资源管理瓶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笔者认为,落实好《意见》的相关精神,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建立水资源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三是完善水资源市场交易和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建立完善的水需求管理体系。
建立水资源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必须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按年度分解确定各项控制指标的目标,将年度管理目标逐级分解确定到市、县。同时,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需要通过规范水资源管理行政行为,建立覆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的城乡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体
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综合管理,实现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完善水资
源市场交易和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水资源管理机构制订统筹性强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用水部门行业、各用水户之间,在水资源开发
利用与保护责任方面的利益。同时,加快建设覆盖面广,集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于一体的高水平水资源监控体系和管理系统平台,为开展水资源市场交易和生态
补偿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完善的水需求管理体系,需要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对取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水资源论证明确取
水户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和承担的责任要落实到位,加快推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加强对各级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对各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严格执法监督;积极探索特约监察员制度,如聘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开展特约监察;对各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
落实情况向社会通报,积极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