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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12-12-28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黄河下游滩区运用后滩区群众财产淹没损失实行财政补偿,这一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黄河下游滩区群众的深切关怀,对黄河长治久安、确保安澜的高度重视,也是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搞好黄河下游治理”、“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的具体体现。《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改善民生。《办法》的实施将使黄河下游滩区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对确保黄河下游防洪安全和改善黄河下游滩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是人民治黄史上一次重大突破。

  自古以来,黄河洪水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异源,河势游荡多变,主流摆动频繁。由于黄河特有的洪水特点和极其严重的泥沙问题,治黄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缓洪沉沙”治理方式,从早前的“宽河行洪”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宽河固堤”,皆利用宽阔的河道滩地调洪削峰、滞沙淤滩,让黄河洪水回归“宽缓而不迫”的状态,有效减少了黄河决溢灾害。据统计,自1946年以来,黄河下游滩区在削减洪峰的同时有效沉积泥沙占全河道沉沙量的70%。实践证明,黄河下游滩区具有显著的滞洪削峰和拦泥沉沙作用,是黄河防洪减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下游河段基本无工程控制的条件下,滩区遭受不同程度洪水淹没44次,由于受灾后无相应补偿扶持政策,滩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滩区经济发展严重滞后。

  黄河下游滩区是18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场所,滩区群众在艰苦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不断承受洪水淹浸之苦,逐渐形成恶性循环的贫困地带。为解决滩区经济发展与黄河滞洪沉沙之间的矛盾,1974年国务院决定“从全局和长远考虑,黄河滩区应迅速废除生产堤,修筑避水台,实行‘一水一麦’,一季留足群众全年口粮”的政策。这一政策减免了滩区群众的农业税,是对滩区滞洪后的经济补偿,有效改善了滩区群众的生活状况。2006年全国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后,滩区实际上失去了扶持政策。

  由于黄河下游滩区的特殊情况,2000年国务院发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黄河滩区未列入97个国家蓄滞洪区名录中。针对黄河下游滩区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滩区群众的基本利益,改善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滩区经济稳定发展,2005年国家开始研究制定滩区运用补偿政策。水利部、财政部、发改委和河南、山东两省相关部门组成黄河下游滩区洪水淹没补偿研究工作组,经过多年认真细致的研究工作,2011年6月,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补偿政策意见的请示》,对黄河下游滩区运用后进行财政补偿提出具体实施意见。2011年7月,国务院同意实施财政补偿。

  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制定印发了该《办法》,对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补偿范围、条件、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及补偿资金来源、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河南、山东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对黄河下游滩区群众承包土地、住房等进行核查,建档立卡,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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