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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5-07-29

  中国水利网站7月29日讯 (记者 李建国 王海军)在7月26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与会代表表决,一致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保持补偿等制度,加大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它是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标志着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该“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蒙古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侵蚀类型多。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结果表明,全区侵蚀面积达64.95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达55%。水力、风力侵蚀面积均列全国第2位,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矿产资源等的大规模开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持续加剧,亟需通过立法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针对目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从法规层面规范和强化了水土资源的规划、预防、治理和监测监督,严格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设立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情况,针对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区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并细化了建设单位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到竣工后,停工期间等各环节应当履行的水土保持义务。这将为全区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48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嘎查(村)及村民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维护;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是依法在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规定了对地表土的剥离、保存、利用;六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公告;七是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细化了处罚额度。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7月29日

李建国 王海军
责任编辑: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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