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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新修订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将全面简政放权

2015-08-18

  本报讯 “除年开采量低于五千吨或者因航道整治清淤采砂外,河道采砂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新修订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日前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对全面简政放权、公开出让河道采砂权等进行明确规定,有众多制度创新。此次条例由市人大直接立法,在重庆市水行政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重庆对河道管理进行全面简政放权,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除国家管理权限和跨区县(自治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外,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庆要求,开发利用河道资源不得抬高河道水位,确需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扩大河道原有行洪断面。禁止填堵或者封盖集水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河道;封盖集水面积2平方公里以下河道,防洪标准应当比所在城镇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建立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经批准利用河道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建立河道规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并公布河道名录,由市、区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

  此外,重庆市河道管理还融入了河道生态治理、河道生态流量调度、河道划界、河道清淤疏浚、河道采砂临时禁采期设置等现代河道管理理念。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5年8月18日

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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