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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水利局对某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6-06-10

  【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某劳务服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阜新市水利局于2024年1月对该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分别对劳务承包人和劳务发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结合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270.49元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5270.49元,当事人自动履行,将行政处罚结果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阜新市水利局网站进行公示。 

  【案件评析】 

  针对水利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责任编辑:邓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