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时发现,浙江省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非标准异形吊篮,吊篮未全部使用高强螺栓,吊篮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的倾覆隐患,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吊篮脚手架工程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浙江省应急厅和水利厅的督办下,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该违法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立即对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确认问题整改后,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于6月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3.8万元、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属地综合执法部门研究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方案,依法依规对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了严肃查处。一是明确执法职责,将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即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二是明确执法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某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交至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督促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违法线索调查移送行政行为,由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执法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邓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