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对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时发现,天津市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基坑、围堰、临时用电和隧洞等工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线索进行了移交,根据执法权限,天津市水务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该违法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天津市水务局立即对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确认问题整改后,先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天津市水务局依法依规对违法问题线索进行了严肃查处,一是明确执法职责,将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纳入水行政执法的范围,明确水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统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规范执法流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隐患移交—立案查处—整改复核—处罚归档”的闭环执法流程,针对移交的重大隐患线索,第一时间启动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程序,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裁量适当,体现执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三是提升执法效能,以案件查处为契机,推动“执法+普法”融合机制,通过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警示教育活动,指导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执法实践转化为管理经验,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邓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