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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对某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6-06-10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时发现,上海市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租用一艘无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过期的机动货船进行护岸拔桩施工。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奉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线索移交奉贤区水务局,奉贤区水务局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查处,追责问责。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等规定,奉贤区水务局于2025年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有限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分别处以4.25万元、0.75万元、2.5万元、0.3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奉贤区水务局对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领域“零容忍”的监管态度,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敲响了警钟。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核心,该案件暴露出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意识淡薄,对水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安全管控严重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水上作业船舶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导致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过期的机动货船违规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强化人员责任追究是关键,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到一线管理人员的全链条追责,打破“只罚单位、不究个人”的惯性思维,倒逼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从严履行安全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三是完善监管协同是保障,通过上级督查、部门移交、专业执法的联动机制,实现了重大隐患的快速响应和闭环处置,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执法样本”,通过严格执法倒逼责任落实,以个案治理推动系统治理,切实守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

责任编辑:邓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