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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水务局对某劳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6-06-10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珠海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发现,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某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安排无电工证的张某某从事电工作业,检查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及时收集其他证据资料,随后向该项目建设单位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该公司已清退无证上岗人员。珠海市水务局立案调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该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查处理由及结果】 

  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犯,且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服务好企业生产经营,按照《珠海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珠海市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行政相对人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张某某作为电工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施工规程,严格执行各项施工技术规范,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但该单位及涉案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追求施工效率与速度而漠视生产安全,对施工人员资质未做严格把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教育与责令整改,该单位认识到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施工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开展整改,杜绝施工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邓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