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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水利局对某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6-06-10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在对高安市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进行明查暗访时发现,该标段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程序、无现场监护资料,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SL/T842—2025),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高安市水利局立案调查,于10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项目经理蔡某某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有限空间通风不良,易造成中毒、窒息等事故。高安市水利局责令项目停工整顿,从规范作业流程、完善安全防护等方面入手,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强制通风设备等安全防护装备,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专职监护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修订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建立“作业前30分钟通风—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持续监测”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举行合规作业演练,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通风设备操作、气体检测标准等关键技能,并由点及面、举一反三,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责任编辑:邓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