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机制
发表时间:2026-06-10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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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要定期开展监管人员风险管控业务培训,实行风险等级差异化动态监督管理,按规定报告风险有关信息,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工作。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水利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与水利督查激励措施、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责任编辑:邓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