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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共赢,水利吸引金融投资

2011-07-10

  迎着中央一号文件的春风,全国各地为增加水利建设投入,纷纷出台吸引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的优惠政策。

  其一,贴息

  贵州明确开展节水灌溉贷款项目利率全额贴息试点,开展妇女承包经营水利项目全额贴息工作,引导信贷投入。

  山西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贷款修建小型水利、水电、水产养殖和小流域治理工程,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海南提出对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由省和市县财政给予贴息。

  湖南提出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积极争取条件成熟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湖北提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水利项目融资一定的利率优惠和适当的期限延长。

  云南明确财政对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甘肃也要求落实国家对节水改造、节水灌溉等公益性农田水利项目的财政贴息政策。

  其二,抵押

  北京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展水务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务企业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务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务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重庆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务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发展大型水务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政府够买服务、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福建提出对具有未来收益权的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

  贵州支持农民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房屋产权等多种形式,借入信贷资金投入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贵州还提出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引导集体资产用于无偿担保,帮助企业和农户贷款兴办农村小水电。

  海南鼓励通过水电经营、发行企业债券、土地储备、以资产和收益权质押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水利建设资金。还鼓励以城市水利、海堤建设、江河治理后新增土地以及周边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进行融资;由城市水利和河海堤防建设形成的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投资者可依法优先获得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让抵押。

  陕西提出用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煤油气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收费权为质押,贷款50亿元用于农业灌溉设施建设。

  其三,保险

  内蒙古提出加大对农牧业节水灌溉、工业节水、节能技术产品的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针对大型水利工程和洪水灾害的财产保险。

  浙江提出全面推进洪水保险、水利工程保险,积极探索水利企业集合发债及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贵州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保险服务。

  山东提出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保险。

  除了以上列举的之外,西藏明确农村水利建设信贷资金享受“三农”优惠政策。河北提出地方政府债券要侧重用于水利建设。云南则要求,从水利建设工程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用于农村河渠绿化、小流域植树造林和水源区植被恢复;从水利工程收取的建安营业税重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下限标准的70%收取。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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