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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源挖潜增加财政水利资金

2011-07-10

  大规模增加财政水利资金如何实现?渠道有哪些?

  江苏省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则各显神通,结合各自资源优势,深入挖潜,加大力度,全方位、多渠道广开“财源”,确保公共财政水利资金的有效增加。

  应收尽收,为水利建设储足“资金”

  辽宁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征收水利非税收入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不得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减免缓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财政统筹的水利非税资金要全部返还用于水利建设。

  重庆在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时明确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出让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土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用地收入,全部用于水利建设。

  甘肃提出及时足额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山西也进一步增加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入水利建设的额度。

  有数字,有比例,量化财政水利资金增加额度

  甘肃省级财政按1:1的比例落实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投入资金;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水利投入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10%提取。同时提出,及早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建立水土流失防治基金;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各项税费扶持政策。

  宁夏明确自2011年开始,自治区政府按3.0亿元额度设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增长比例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速,与自治区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统筹用于水利项目配套和重点水利项目建设。

  安徽为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重大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县财政也要求相应加大前期经费投入;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财政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给予补助,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重庆提出“十二五”期间,市、区县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配置水投集团资源筹集400亿水利建设资金。山西也明确省、市、县各级征收水资源费的8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更新改造。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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