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源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办法》要求,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年取水量不足五万立方米,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业主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办法》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或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是济源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取用水行为以及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导向。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