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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光芒闪耀治水航程
——新中国水法治建设综述

2011-06-27

    提要:回首新中国60载治水之路,水法治建设步伐坚实而有力。从起步、发展,到日臻完善,水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水行政执法不断加强,一批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和行政复议案件有效解决,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愈加深入。法治以其刚性约束力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成就速览: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2002年8月29日,水法修订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4部法律、17件行政法规、53项部规章和800余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较为完备的水法规体系。
  ●目前,已成立各级水政监察队伍3400余支,专兼职水政监察人员近7万人,覆盖全国的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基本形成。

  这个夏天,河北省涉县黄龙口村繁忙而喜悦。“村里又有小孩和对岸古城村结了亲。”老支书任文廷平静的语气遮不住他的笑意。

  黄龙口村位于河北,古城村地处河南,两村隔河而望,同饮漳河水。同样的山高坡陡,土薄石厚,为了同样紧张的水资源,唇齿相依的两个村庄一度剑拔弩张,针锋相对。这仗一打就是几十年。

  逐步完善的水法制体系,为化解矛盾提供了解决方案。依法实行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有效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成功地解决了水事纠纷。“以前是打着架过日子的,现在团结治水,结了亲,联了姻,携起手来大发展。”古城村支书宋国成同样感触良多。

  从怒目相对到握手言和,从兵刃相接到喜结连理,漳河岸边的人们见证了中国水资源管理从无法可依到依法治水、从无序到有序的嬗变。

憧憬·起步

  为政之道,首在立法。

   1949年秋,刚刚成立的共和国即召开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讨论了统一水利行政问题,以为将来政府制定水利法参考”。新中国第一任水利部部长傅作义 提出:“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河流的用水,必须统一分配,统筹管理,才能充分利用水的资源。”“河流湖泊均为国家资源,为人民公有,应统一水政,统筹规划,统 筹建设,统筹管理,相互配合。”

  这是新中国为水法制描绘的第一张蓝图,饱含人们对依法治水的希冀与梦想。

  新中国 成立之初,几乎没有像样的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水利建设任务繁重,但探索依法治水、推进水利法制建设的脚步没有停歇。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1957年7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水电部党 组《关于解决冀、鲁、豫三省边界地区水利问题的初步意见》……

  受制于历史条件,水利法制从“一张白纸”开始,历经曲折反复,有经验也有教训。实践的洗礼愈加坚定了依法治水的信念。

立法·完善

  这是改革开放的春天,也是水利法治建设的春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在会议前夕,邓小平同志对一位专家的《关于尽快制定水资源法,改革水管理体制的建议》作出重要批示。水利部原水政司司长柯礼聃对此记忆犹新:“这吹响了我国水法制建设的号角。”

   其时,水资源管理秩序依然较为混乱,多龙管水,职责交叉,迫切需要制度规范和法律约束。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上个世纪70年代末,水利部开始组织起 草水法,水土保持、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相继启动。至80年代中期,《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 则》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

  1988年,水利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落成。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水法的颁布实施,首次在全国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对建立完备的水法规体系、全 面推进水利工作法制化奠定了基础。自此,我国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水事活动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每一部法律都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反映着社会发展的进程,成为时代进步的符号和支撑。治水实践每前行一步,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就深化一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的科学规律又进一步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98大水后,面对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形势,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原水法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不断显现,水法修订势在必行。2002年8月29日,经过 充分讨论的水法修订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水法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水 资源的宏观管理,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协调,重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水法吸纳了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念,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治水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将人水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意志。水利实践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上长足发展,与时俱进。

  纲举目张。新水法出台后,配套法规建设快速推进。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4部法律、17件行政法规、53项部规章和800余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较为完备的水法规体系。

   修订《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水利立法逐步廓清长期发展的战略构想;颁布防洪法,规范防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拥有了法律武器;施行水土保持法,为再 造秀美山川提供了完整的科学管理和执行体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用水步入法治轨道;出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条例》,移民合法权益诉求得以进一步保障……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日臻完善的法律条款记录下共和国治水思路的转变与完善。

  每一部法规,都是人们对治水实践的理性淬炼。在人与水的博弈中,人类用更大的智慧规范着自身的行为,践行着对自然的敬畏。当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时,法律的刚性约束力就成为推进新思路与新实践的坚强动力。

  伴随立法工作的飞速发展,水利普法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及时跟进。从报刊网络到电视广播,从引人入胜的演出到田间地头的标语,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全社会的水法治意识渐次深入。法律的条文逐步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治水从他律向自律迈进。

执法·实践

  “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

   如今走进安徽省芜湖市黄泥滩可采区,但见江水脉脉,潮平岸阔,一扫这里曾经百船争流、竞采江砂的乱象。随着专项执法锋芒日盛,“雷霆行动”“闪电— 2007”等一系列行动不断重拳出击,长江中下游乱采滥挖江砂一度猖獗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中,水行政执法提供了强劲的推动力。

  三次爆破,武汉外滩花园化为瓦砾,河道重新回归江河的怀抱。

  一声巨响,郑州帝湖花园违法建筑被成功爆破,金水河恢复行洪功能。

  江西抚州,河道违章建筑被依法强行拆除,防洪安全得以保障。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水行政执法工作在查处非法取水、清理整顿“四无电站”、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以及河道管理等领域,取得 明显效果,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对已发生水事纠纷的调处力度。全国年均调处水事纠纷1万多起,以 晋冀豫漳河、鄂豫丹江荆紫关、苏鲁南四湖、浙闽大岩坑等为代表的一些重大省际水事纠纷得到基本解决。2003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因省际水事纠纷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水事关系和谐友好。

  奉法者强则国强。有效的执法行动得益于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以水法颁布为起点,水利部稳步持续推进水行 政执法体系建设,水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跨越,覆盖全国的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基本形成。目前,已成立各级水政监察队伍3400余 支,专兼职水政监察人员近7万人,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工作扎实而稳健的发展,维护了公平与正义,捍卫着法律尊严和权威。

  回首60年征程,依法治水划出了一条清晰向前的轨迹,这当中的每一步,都凝结着水利人的理论智慧和不懈探索的艰辛。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水利部部长陈雷郑重提出,要认真总结水利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水利法治建设。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依法治水将继续奏响和谐发展的时代乐章,在服务社会民生、护航水利发展的道路上,法治担当重任,阔步前行。
李洪宇 杜雯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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