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特稿二——变革:从制度突破


2008-12-16

创新与跨越——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水利报特稿之二

 

变革:从制度突破

 

  在改革开放30年的进程中,中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在体制机制上,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实现了转轨与变革。制度的突破,是改革开放的关键环节,其刚性规范为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根本上推动了水利又好又快发展。

 

入法制轨道


  改革的核心是制度设计,而最具刚性约束的制度莫过于法律制度。治水害,兴水利,应该走什么样的路子,不仅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实现持久规范。

  1978年以前,我国水管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多龙管水”,职责交叉。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水利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迎来了崭新的春天。从此,建立并完善水法规体系,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防止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这一时代水利工作的强音。

  回眸30年水利法制建设的风雨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以水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水法规、政策和措施相继诞生,特别是随着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的出台,水法规体系逐渐形成。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位得以确立,水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中国水利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飞跃,走上了一条依法治水之路。正是这条依法治水之路为中国有效解决水问题、逐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探索与初创


  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水利法制探索实践这条大河里,最先趟水的当属山西省。

  “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国家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水资源日益紧缺。与此同时,山西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多龙管水’的弊端非常明显。特别是山西以开发地下水为主,乱采滥挖现象普遍,呈无序开发状态。”时任山西水利厅总工程师的鲁荣安如今回忆那段时日,依然慨叹不已。1982年,山西省率先出台了旨在规范水管理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依法治水趟开了路子。而这部条例也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一石激起千层浪。山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如何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新中国成立后,轰轰烈烈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所面临的诸多严峻问题。”水利部原水政司司长柯礼聃对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水资源管理情况有着亲身的体会。那时水利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是水资源管理的无序状态,“多龙管水”的弊端日益凸显,北方水资源严重不足;水污染日趋严重;河道设障,湖泊盲目围垦;地下水过量开采,局部地区水源枯竭,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费过低,水利工程效能衰减,难以为继;水事纠纷时有发生,矛盾严重的地方甚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团结……

  原水电部党组高度重视水法起草工作,于1984年即上报中央,倡议并获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六个部委和中科院参加的全国水资源协调小组,并成立有关部委(院)局参加的水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水法制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从改革开放初至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水利部开展了一系列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1982年《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等一批水利工程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1984年水土保持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法相继颁布实施,部分省也制定了地方性水法规。

  水法规是对治水实践的总结,又是人类对水的自然规律和社会属性的认识和升华,更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从1978年开始,历经10年的探索和努力,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水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水法首次在全国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取水许可管理等多项制度,将水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首次提到国家管理的议程,并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水法的颁布实施是水利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水利工作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

  水法颁布后,1989年水利部制定了第一部《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此后,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施行。加上颁布的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水法规超过700件。

 

不断发展与完善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发展才是永恒的主题。随着人类在实践中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水法规当然也需要逐步完善。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进入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经济体制转变的新阶段。面对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形势,水法在执行中也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依然重开源轻节流,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不完善。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城市用水迅速增加,改革开放促使经济利益多元化,使水资源管理关系更加复杂,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实施中矛盾重重。

  “水法咬不住人,不够具体。”著名水利专家张光斗先生曾对原水法这样评价。

  能否与时俱进、推进水法制建设,考验着水利改革的深度和力度,水法修订势在必行。1994年,水法修订工作正式开始,历时8年。

  2002年,新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新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强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凸现了科学发展和协调发展的精神。新水法为我国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水法出台之后,水利部及时修订并发布《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修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行政法规和一批部规章。各地积极推进配套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或者制定工作。

  经过30年,我国已经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包括4部法律、16件行政法规、51件水利部规章和800余件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较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内容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汛与抗旱、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与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等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各类水事活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执法与实践


  “漳河无小事,动一块石头惊动中央。”人们曾经用这样一句话形容漳河水事纠纷。“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漳河’水事纠纷不断,电报频传,有时一个电报长达一米!”柯礼聃对漳河的那段历史记忆犹新。

  漳河水事纠纷涉及范围虽然并不大,却突出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水资源管理无序状态而导致的诸多矛盾。在1988年水法颁布之前,解决水事纠纷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主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调处,虽然付出了极大努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水法颁布后,水利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通过依法治理、行政协调、有偿调水、工程措施等,成功解决了这一长达半个世纪的水事纠纷,成为依法治水、规范水事秩序的一个范例。

  “徒法不足以自行”。1989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水利执法体系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水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热潮。从1989年至1992年,通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铺开三个阶段工作,全国水行政执法体系迅速建立。经过20年的努力,覆盖全国的水行政执法网络基本建立,形成了流域、省、地、县四级执法网络,拥有水政监察人员7万余人。水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向专职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水行政执法理念实现了从依法管理到依法管理与依法规范、约束自身执法行为并重的转变,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实现了由事后调处向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转变。

  据统计,在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查处水事违法案件70余万件,调处水事纠纷16万多起,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水利设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非法采砂、违法设障和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

 

迈向市场体制


  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水利始终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始终与社会发展的大潮同步扬帆,破浪前行。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水利同社会其他行业一道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性转变。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水价和水权转让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投融资体制决定水利发展速度


  时空分布严重不均的水情,决定了治水必不可少地要进行水资源调控和配置的工程建设,这就必然决定了投资在治水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计划体制时期“等靠要”“要分了”是全国基本一致的经典模式,而“等不着”“靠不上”“要不来”的现象又误了多少大事?急坏了多少有志之士?又形成了多少惰性、惯性?

  改革开放的春风悄然吹开了水利投融资体制的大门。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国家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政策,全面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使水利建设的投资总量出现较大回落。为了破解水利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国务院批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开始全面实行“拨改贷”之后,1984年10月国务院又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将国家农业开发资金、商品粮基地建设资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水利建设,大大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在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引导下,全国各地也进行了创新性的尝试。浙江省根据百万农民外出经商的实际,从1988年开始实施“以资顶劳、以资代劳”水利筹资政策,一直到1996年达到高峰,以资代劳资金超过6亿元,相当于当时全省水利投入的20%。

  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有效地调整着有明确回报的水利项目,但对公益性较强的水利项目,投资政策尚不明确,市场也难以发挥作用。1997年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项目及筹资方式划分为公益性为主的甲类项目和经营性为主的乙类项目,明确了筹资主渠道,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范围和筹资来源。同年,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条例》,这一重大举措影响深远,使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不足的问题进一步缓解。基金设立10年来,共征集中央水利建设基金265亿元,地方基金约200亿元。

  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大水之后,在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中央水利投资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国债资金成为当时的主要投资来源。2004年以后,虽因国债逐步减发致使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短暂回落,但从2006年开始中央水利投资规模又逐步增加,各地省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投资也逐步提高。2008年,截止到10月,达455.92亿元;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第四季度又新增中央水利建设投资200亿元。

  在水利投资规模加大的同时,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管理行为,明确了公共财政是水利投资主渠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水利投资的事权,健全了水利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

  不断深化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从1993年深圳市率先进行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各地水务集团公司相继成立,扭转了以前水利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分隔的局面,不仅融资功能更强,而且实现了原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一体化与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水务集团公司的体制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

  30年来,水利投融资体制的一次次突破,破解了一个个水利建设与发展难题,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全国水利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972亿元。2008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为655.92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三项制度”确保“三个安全”


  内蒙古河套灌区是我国古老的特大型灌区之一。鉴于工程的长期运行和黄河水资源的日益紧缺,急需对灌区进行灌排工程配套建设。1988年,为破解建设资金短缺等难题,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破天荒地引进了世界银行贷款和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成立了河套灌区管理总局,较早地进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尝试,并达到了工期短、投资省、质量高的预期目标,使长期困扰河套地区的土地盐碱化问题得到根本改善,1/3的农田实现稳产高产,灌区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提高。

  河套灌区灌排配套工程建设的实践,只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初探。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原巡视员马云良回忆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下达建设计划,投资渠道也是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以‘自营’的方式,一般是组建领导小组或工程指挥部的形式来进行。”一位业内人士曾把这种自营管理模式,通俗地比喻成“爸爸管儿子”的方法,“儿子”没钱了,变着法子到“爸爸”兜里去掏,而工期则是一拖再拖,结果是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施工队伍越来越庞大。  为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水利建设管理模式弊端,扭转这种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局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经历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从全面推行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水利建设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走上了一条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水利是我国建筑领域最早实行“三项制度”的行业之一。从1995年开始全面推行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水利建设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提高工程质量、保障资金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建设管理制度体系的重大突破。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使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全面实行。目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率接近100%,限额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率超过90%。水利勘察(测)设计招投标正在稳步推进。水利部于2006年11月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逐步形成。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说,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机制,以‘三项制度’为核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使水利建设管理进入了全新时期。”

 

市场体制向纵深全面推进


  新世纪之初,在改革开放中一举成为小商品批发基地的浙江义乌市,其人口、生产规模急剧膨胀,原来的供水规模已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与之相邻的东阳市水资源条件十分优越,通过节约和用水结构调整完全可以有剩余水源。市场看不见的魔手在供需双方的急切渴望中发挥了作用。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义乌市以2亿元的价格,购买了东阳市横锦水库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分配水资源的传统模式。

  市场机制促成了这项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水资源配置实现了用水效益的提高。

  实践证明,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水权制度的创新,可以破解传统的水资源分配难题,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第一块石头摸到以后,后来者过河的速度就明显加快。近年来,水利部黄委会运用水权水市场理论,相继颁布了《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和《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先后在宁夏、内蒙古开展了水权转换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具有黄河特色的水权转换制度。2003年4月起,在宁夏青铜峡灌区、内蒙古黄河南岸灌区启动了水权转换试点,由宁夏灵武电厂、内蒙古达拉特电厂等一批大型用水工业企业,出资协助出让取水权的灌区兴建节水工程。目前已累计审批水权转换试点项目26个,节水工程总投资达12.26亿元,合计转换、节水量分别达2.28亿立方米和2.57亿立方米。水权转换对于黄河水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已呈现出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多赢”局面。甘肃省张掖市以水权制度建设,引领了我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发展;浙江慈溪和余姚也进行了水权交易;辽宁大风口水库开始向绥中电厂供水……水权转换已经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长期采取无偿供水或低价供水政策,导致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设备更新费用严重不足,许多单位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同时不利于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浪费。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年6月水利部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但是,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一直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没有真正纳入商品定价范畴,使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用水浪费和水资源配置低效率并存。200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2003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价改革进入了一个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

 

进入科学管理


  美国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的主要倡导人泰勒认为,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谋求最高工作效率。而达到最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则是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管理。这种代替,只有通过改革旧有的粗放管理模式才能实现。

 

管理的根本框架必须用制度确立


  我国水资源紧缺,为使水资源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乃当务之急。

  纵观我国30年来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高而坤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1987年是新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起步探索阶段,1988―1997年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发展阶段,1998年以后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阶段”。三个阶段的改革成果,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理念不断创新,领域不断拓展,水平不断提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缓解逐步显现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水生态恶化等水问题,黄河、长江等流域相继组建了流域水资源保护办公室,拉开了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198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为初步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提供了法律依据,初步建立了中央、流域、省、地(市)、县五级水资源管理体系。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又将原属地矿部、建设部承担的有关地下水管理职能划入水利部,赋予了水利部“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职能。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展了水务体制改革的探索,使水利管理总体框架在各项制度的突破中逐步确立。与此同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也开始实施。这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调控水资源需求、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继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之后,2008年水利部又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这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取水许可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和国务院授权水利部另行规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增强了有关制度的可操作性,有效解决了相关制度初创阶段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偏低、征收范围不全面和征收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遏制了水资源无序开采的现象,使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多年来,流域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交流机制、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行动制度。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规定流域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在制定流域规划、推进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淮委实施的南四湖应急调水,黄委实施的黑河、居延海生态调水以及各流域机构在调解省际水事纠纷和处理突发性水污染等事件中,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93年7月,深圳市组建了水务局,次年,陕西省洛川县成立水务局,拉开了我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水务管理体制把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的管水职能集中划入水务局,各区、街道办也陆续成立水务(农业水务、农林水务)局和水务工作站,初步形成了区域内“一龙管水”的三级管理框架。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水的管理体制”之后,我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以2000年、2003年和2004年上海市、北京市及海南省三家省级水务局成立为契机,特别是2005年2月,水利部下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之后,全国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据水利部水资源司统计,截止到2007年年底,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共计1492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61%。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确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区域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制度框架,在宏观上明确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框架,奠定了科学管理的制度基础。

 

科学统筹从基础开始


  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体效率和效益,而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在于发展。这其中最难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构建农村水利建设的制度框架。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但在灌溉工程和用水管理中,也出现了责任主体“缺位”和“错位”的现象,使原本设计标准不高的灌溉工程老化失修,灌溉面积不断萎缩。农田水利工程面广点多量大,往往很难在国家的基本建设大盘子里列入计划,而一家一户或小集体、小村子的力量又不可能完成。解决这一难题,唯有突破传统,探寻新的政策、方法和机制。1981年,国家农委批转《关于全国加强农田水利工作责任制的报告》,要求在农田水利管理和建设上实行合同制、承包制等办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和效益衰减的矛盾。90年代之后,又进行了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这种对机井、塘坝、泵站、斗农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以及荒山、荒沟等“四荒”经营权的拍卖或以承包经营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遏制小型水利工程老化、损坏、无人负责状况,增强经营管理活力,提高灌排服务水平,加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起到了明显作用。

  进入新世纪,农村水利进入全面和统筹改革时期,国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与大型灌区改造的扶持力度。针对长期以来大型灌区投入严重不足、工程老化和水资源浪费严重、用水效率较低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从1998年起,重点组织实施了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灌溉条件的改善使供水工程安全性提升,灌溉保证率提高,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得到保证,农民收入增加。

  为了加强灌区科学管理,提高灌溉水利用率,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和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试点工作,从体制上进行了政府扶持下广大用水户参与、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受益、自主管理模式的尝试。2005年,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对用水户协会的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组织程序、运行和能力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民用水者协会由试点逐步转向推广,目前已经发展到3.5万个。

  从2000年开始,水利部对全国水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普查和专题研究。调查结果表明,水管单位普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臃肿、经费短缺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此,水利部分别于2003年、2004年进行部分市(县)及中央直属水管单位和省级试点之后,开始在全国推广。目前,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即将进入全面验收阶段。据水利部门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底,全国纳入水管体制改革的单位为11448个,全部完成了“两定”测算任务,90%的单位完成了分类定性。各地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克服困难,广开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管养分离。这项改革理顺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畅通了经费渠道,提高了队伍素质,健全了各项制度,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综合协调推进依法行政


  一定的政府职能和机构总是为适应一定的经济体制而设立的。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主要职能进行了高度概括和准确定位,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水利部着手实施了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水利部的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一部分水利行政审批项目。根据水利部的部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认真清理水利行政审批项目,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分门别类进行审核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既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了申请人。调整了一批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方式,将其交由有关行业组织或事业机构承担,既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服务于水利中心工作,又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管理效能是工作作风、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反映,是衡量每项工作成果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30年的实践证明,无论是水资源、水利工程管理,还是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都因相关制度的改革和突破逐步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30年来,法制体系、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日趋科学合理,一步步规范着水利建设管理的程序和行为,提高着管理的效能,使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越来越高效,作用越来越持久,在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成熟标志,必然体现在社会管理步入法制轨道;一个民族的复兴,不会拒绝已被反复验证行之有效的市场体制;一个行业的发展,必须实施科学管理。改革开放30年,是水利行业从无法可依走向依法治水的30年,是水利行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的30年,是水利行业从粗放管理走向科学统筹管理的30年。旧有的模式已经突破,崭新的制度已经确立,发展的轨道已经铺就,这个轨道在成就水利改革开放30年辉煌与跨越的同时,也必将进一步推进未来的改革与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8年12月16日

作者: 李先明 赵洪涛 苏冠群 聂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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