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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做交流发言

2012-07-26

加强执法监督  维护南粤水事秩序

  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提高执法效率,近年来,我厅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水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理顺本单位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关系,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的督导,全面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明确省厅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

  为理顺厅机关有关处室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明确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监察的职能,根据我厅的“三定”方案,我们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职责:

  (一)水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职责。

  对我厅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原则上由主办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厅机关处室负责,或者在水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中明确由水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但不能免除主办处室负责日常检查的法定职责。即:我厅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包括河道采砂管理)、水文及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及现场监管,分别由厅建管处、水资源处、水保处负责,省水政监察局或省水政监察局流域分局可派员协助。

  主办处室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被许可人违反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存在水事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广东省水行政执法管辖责任制度》的规定,向水政监察机构通报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省水政监察局、省水政监察局流域分局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或厅领导的指示,可主动对我厅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检查,有关处室派员协助。

  (二)其他水事活动的日常检查职责。由省水政监察局、省水政监察局流域分局按照“三定”方案依法行使水政监察职能,有关处室派员协助。

  通过实施这项制度,理顺了机关处室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了“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问题,较好地把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水行政执法管辖责任

  为明确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的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印发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管辖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级别管辖、直接管辖、指定管辖及协议管辖的范围、重大案件的界定和必须追究责任的情形等。其中级别管辖的范围是: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水事违法案件。

  (二)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下水事违法案件:

  1.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干流及珠江河口的案件;

  2.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案件。

  (三)省流域管理机构管辖以下水事违法案件:

  1.省地方性法规授权管辖的案件;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案件。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疑难的案件;

  2.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案件;

  4.群众多次投诉或举报均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制度》明确了必须追究责任的情形,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作了具体界定,强化问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下级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向其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建议其不得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直至建议行政监察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实施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商请函制度

  一些水事违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此,我厅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将案件的原因、经过、危害及处理的办法函告当地政府,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商请的主要事项为:一是重大盗采河砂案件。主要是针对群众多次举报而未能有效处理的违法采砂案件。对这类案件,我厅经过调查核实,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不力的情况下,直接函告当地政府,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的力度。二是行政区域交界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交界水域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于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时而出现执法权限重叠“抢着管”或真空“没人管”现象。为解决问题,我厅通过商请函,借助当地政府力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管辖范围,确定执法权限,防止推诿责任。

  商请函制度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加强我厅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沟通,二是敦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辖的责任,三是推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的建立。

  四、意见和建议

  《水法》实施以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相对其发展历程及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仍不尽人意,水政监察队伍的现状难以适应水利发展改革的需要。因此,建议如下:

  (一)加大对地方水政监察工作尤其是对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办协调沟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水政监察队伍的性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保障执法经费,理顺水行政执法的外部关系。二是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标准或规范,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三是敢于督办和查办一些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对一些有政府背景、行政干预较大或涉及其他部门(如海洋、交通、环保等)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水利部要敢于督办甚至是直接立案查办,以树立水行政执法的权威,支持地方水政监察工作。

  (二)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在积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同时,建议水利部理顺有关司局(建管、水资源、水土保持、政法等)的职能关系,明确由一个司局对全国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导,改变多头发文、多头领导的现状,为全国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做出表率。

  (三)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些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采砂)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仅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惩罚其过。由于我国刑法对这类水事违法行为没有独立的定罪量刑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时很难适用法律或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花八门,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打击。如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宗违法采砂案涉案金额达五亿多元,但在准备移送起诉时就如何定罪的问题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建议水利部开展专题调研,与有关部门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请全国人大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参照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法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水事违法行为增加独立的罪名,以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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