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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做工作报告

2012-07-27

总结经验 发扬成绩 珍惜机遇 狠抓落实

努力推动水利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鹰

(2012年7月26日)

同志们:

  刚才陈雷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水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深刻分析了水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水政工作,强化依法治水管水,推进水利跨越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下午,周英副部长还要对会议进行总结,就贯彻落实陈雷部长讲话精神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近两年来水政工作进展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作报告。

  一、近两年水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2010年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水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

  (一)水法规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1、水法规制定取得重大成果

  《水土保持法》修订出台。《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制度,健全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水土流失治理激励机制,完善了开发建设活动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功能补偿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新水保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事件。实施一年多来,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依法得到全面推进,强化了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经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线保护、保障措施和监测监督作出了全面规定,较好地细化、衔接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并做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为保障太湖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是水利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我国江河湖泊流域管理的新篇章。

  部规章制定和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果。《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分别以部令第41、43、44、45号发布实施,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文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的推进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建设的任务,我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争取国家相关立法将这一制度纳入的同时,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加强该项制度建设。

  地方水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快速推进、成效突出。2011年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7件,颁布数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辽宁出台地方性法规2件、政府规章3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各具特色、日趋完备。山西、贵州、宁夏出台了抗旱配套法规,辽宁、黑龙江出台了水文配套法规,天津、浙江、深圳出台了河道管理配套法规,为落实相关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亮点纷呈、有所突破,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海南、重庆、江西、广西、新疆、青岛等地在水能资源管理、跨区域调水、地下水保护、河道采砂、水库管理、水工程管理、农田水利等方面出台法规,适应了管理需要,填补了立法空白,为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较好的示范借鉴。

  2、一批水法规的制订推进有力

  努力做好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法规制订工作,一批重要水法规的制订取得阶段性成果。《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农村水利条例》和《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我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和《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部务会审议,即将上报国务院。按照部立法计划安排,《节约用水条例》、《农村水利条例》、《黄河小浪底水库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长江河口管理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有序推进。

  各地将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作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北京、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西藏、陕西、宁夏等地在河湖管理保护、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流域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已经进入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审议程序,有望近期出台,充分反映了各地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成果。

  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涉水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积极参与立法协调,努力将水利改革发展的最新要求体现在相关立法中,争取从源头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切实保障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3、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一步落实

  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我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完成了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以部令第42号公布《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部公告2010年第50号公布《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我部组织流域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标准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完成了清理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还完成了行政强制规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定等专项清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开展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和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等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实现了立改废相结合,水法规质量明显提高,体系更加和谐统一。

  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作为强化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水政机构履职尽责,严格把关,为提高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管理水平作出积极贡献,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政令畅通。

  (二)水行政执法大力推进

  为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谋划与指导,在深入分析水政监察工作亟需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基础上,2010年12月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水政监察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的措施与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许多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了水政监察工作。

  1、指导推动执法队伍建设

  专职化建设取得新成绩。我部着力指导各地加强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将水政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切实改变一些地区存在的水政监察队伍性质、编制与所承担职责不相适应的问题。两年来,各地水政监察队伍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成效显著,全国水政监察队伍参公管理和全额预算管理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浙江、新疆的比例达到90%左右,专职化程度大为提高。

  2、水利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水利综合执法迈出新步伐。各地综合执法的大力推进,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执法职责交叉等体制问题,提高了执法效能,降低了执法成本。山东将水政执法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建立专职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水政执法工作一票否决,各市县积极努力,全省约三分之二的市县实行了综合执法。辽宁成立江河流域管理局,加挂水政监察局牌子,负责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水事纠纷调处及规费征收等职责工作。

  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部门协作、流域区域协作、上下联动、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执法机制,执法能力有效提升。黄委健全基层水政监察队伍与黄河派出所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提高了执法效能。广东横向与公安、交通、海事、国土等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纵向在各市县设置联合执法点,有效解决了水利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3、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强化

  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不断完善执法程序,细化工作流程,保障程序公正。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广泛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天津组织开展以增强“执法服务意识、接受群众监督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评议活动,促进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水利执法良好形象。

  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扎实推行。我部加大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力度,以行政强制法为重点,举办多期基层水政监察人员培训班,内容涉及水资源、河湖、水土保持管理与执法,对提高基层执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按照“送出去、请进来”的思路,加大水利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水政监察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

  4、执法能力加速提升

  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是水政监察队伍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在继续加强流域机构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2010年以来我部组织实施了中西部地区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支持地方项目中强化对地方执法装备建设支持力度。通过中央投入的示范引导,带动地方加大投入,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执法装备薄弱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极大地振奋了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的工作干劲。投入的大幅增加,快速提升了流域机构和各地执法装备水平。珠委建设水政监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的监测。黑龙江连续5年开展省级执法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省厅执法专项投入超过5000万元。江西耗资1000余万元建立水政监察总队鄱阳湖采砂执法基地,并大力支持市县建立采砂执法基地。执法能力建设有效强化了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效率和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水行政执法显著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水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2011年,我部按照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的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采取流域牵头、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共立案查处4812件取用水违法案件和3758件涉河违法案件,追缴拖欠水资源费9227万元,有力促进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地围绕水利中心工作,集中力量开展了河湖保护、水工程保护、河道采砂、水土保持、水行政许可稽查等专项执法活动。长江委联合河南、湖北,在丹江口水库对违法拦汊筑坝进行专项整治,对库区非法填筑的大坝依法强制爆破拆除。黄委针对黄河河道滩地被侵占问题,组织开展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活动,消除了影响河势和防洪安全的隐患。淮委组织流域四省开展打击淮河河道违法采砂活动,拆毁、清理非法采砂船2790余艘,拆除销毁或查没非法采砂机具3200多台(套)。天津发挥水政、公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三位一体”执法联动机制作用,有效清除河道违章建筑,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四川在岷江上游重点查处建设项目侵占河道和生态流量等问题。内蒙古查处京包线铁路桥上下游河道采砂,保障铁路桥安全。大连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开展水源地专项执法,确保城市供水安全。2010年至2011年,全国始终保持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和震慑态势,共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约10.6万起。

  加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预防控制。各地严格落实执法巡查制度,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山东、浙江建立并实行执法巡查、水行政许可稽查、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三项制度,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宁波推行“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水事违法案件发案率显著下降,执法成本有效降低。

  (三)水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化解

  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健全协商、排查、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水事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成效显著。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宗旨,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1、着力开展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工作

  认真做好水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2011年,我部组织流域机构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省际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重点排查出矛盾纠纷45起,并对矛盾纠纷积极协调,落实措施,尽快解决,保证了全国水事秩序基本稳定,敏感纠纷处于可控状态。

  各地完善预防机制,不断强化水事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长江委编制了鄂豫边界丹江部分河段河道整治规划,加强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约束作用。河北高度重视维护北京周边地区水事稳定,水事矛盾巡查实现了常规化、制度化。广西和湖南建立省际河流水事工作协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水事矛盾纠纷。2011年,云南在重大节日和两会召开前,开展拉网式水事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水事纠纷较上年同期下降69%,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及时妥善调处已发生的水事纠纷

  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新发生水事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已处理水事纠纷不反弹。海委加强对清漳河泽城西安水电站工程水事矛盾协议落实的监督检查。松辽委对辽河三江口水事矛盾和老虎山河水事纠纷,注重从前期工作、工程治理等环节下功夫,从根本上解决水事纠纷。太湖局全面完成浙闽大岩坑水电站水事矛盾调处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历时十年的跨流域引水纠纷圆满解决。甘肃妥善处理连城铝厂取水纠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协调解决六运湖农场和222团水事纠纷。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高度重视下,2010年至2011年,全国共调处水事纠纷约1.4万件,妥善协调了上下游左右岸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资源的需求,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纠错和救济功能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宗旨,针对水利系统行政复议多发频发趋势和申请人群体化、案情复杂化、案件类型多样化特点,坚持教育疏导与依法审查相结合,进一步畅通渠道,建立与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引导社会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坚持公正办案,对不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2010年至2011年水利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水利移民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针对案件不同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开展调解说服工作,案件已全部妥善办结。2011年,我部行政复议工作受到国务院法制办充分肯定。

  各地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增多趋势,积极落实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2011年办理复议案件16件。贵州等省妥善处理水资源费征收行政复议案件,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的纠错和救济功能,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了六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我部积极配合大局,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与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关系,在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了清理意见。签署了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认书,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为51项,至此,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已达原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对我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认真细致的合法性审查;编印水行政许可实务指南,方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申请事宜,我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更加规范有序、高效便民。

  各地按照政府统一部署,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加快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福建省成立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项目评审中心,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审批窗口和工作力量的下移。上海、河北、湖南等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审批事项满意率达百分之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有力提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受到群众广泛好评。

  (五)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普法为先导,不断推进水利依法治理,全面完成“五五”普法任务,大力推进“六五”普法工作,为加速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1、全面部署“六五”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我部在总结“五五”普法基础上,根据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实际,制定印发了《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对水利“六五”普法作出了全面部署。周密安排2011年、2012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普法规划的落实。各地和各流域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明确了“六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持续推进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础。

  2、着力抓好水利法制宣传系列活动

  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2011年3月22日,我部组织水利系统以“严格管理水资源,实现水利新跨越”为主题,广泛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纪念活动,举行纪念2011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暨“六五”普法启动仪式主题活动,陈雷部长亲自参加并按动水利“六五”普法启动球。在2012年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中,我部举行法制专题讲座,深入宣传水法规,促进公务员学法用法。2011年12月4日,周英副部长应邀参加由中宣部、司法部等五部委办举办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全面介绍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效,得到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加强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颁布后,我部及时召开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宣传、学习条例,增强了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各地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开展了一系列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形成了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热潮。浙江水利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节水宣传进百校活动,参与活动的学生达70多万人,被省委宣传部列为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件实事之一。吉林通过通信公司向全省发送宣传水法规短信200余万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河南、青海、厦门等许多地区结合《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规知识。

  3、不断完善普法激励机制

  注重发挥普法先进典型的引导带动作用。继“二五”、“三五”、“四五”之后,我部普法办公室再次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五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等单位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多名同志获得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水利系统80个单位和100名个人获得我部通报表扬。

  (六)政策研究管理工作不断强化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水利决策和管理的支撑作用,我部制定发布了《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政策研究对水利决策和管理的支撑能力为目标,健全政策研究管理制度,在课题立项、检查验收和成果应用三个环节加强管理。我部积极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发展战略、改革措施、法规后评估、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强化研究质量管理,有效提高了政策研究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研究项目与实际工作需求结合更加紧密,政策研究成果质量不断提高。

  各地针对本地水利改革发展新形势,积极开展事关水利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为地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制订、重大政策措施出台、立法项目研究论证提供了支撑。湖南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编制完成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开展14项重大课题研究,全面指导水务管理与改革。广东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两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攻坚克难、开拓进取,水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成绩卓著,局面可喜,为水利改革发展大局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深入推进水政工作仍然面临着不少制约因素:一是立法资源更趋稀缺,协调难度不断增大,部分重要法规难以及时出台,立法进度与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存在;二是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执法基础保障建设亟待加强,执法能力水平与水利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存在;三是水事矛盾纠纷和涉水争议呈多发态势,预防应对措施和调处依据不够完备,矛盾纠纷迁延激化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四是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存在;五是全社会水法治观念亟待提高,违规开展水事活动、干预水法规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深入推进水利法治建设依然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二、全力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着力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完善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提升水利社会管理能力,维护和谐有序的水事秩序”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心聚力,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全面提高水利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一)大力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

  以统筹布局立法项目、推进重点项目、改进立法工作方法为重点,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是大力做好水法规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根据水利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水利现代化建设全局,把握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科学谋划未来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完善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全面布局、突出重点、大力推进,有效缓解制度供给与水利改革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是积极推进重点项目立法工作。以关系水利改革发展全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民生水利发展的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水利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和《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加快《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进程,争取早日报送国务院。积极推进《农村水利条例》和《农村水电条例》等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加快部规章制定步伐,完成《黄河小浪底水库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黄河小浪底水库管理办法》等部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出台。积极推进《长江河口管理办法》等部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立法进度。密切结合国家制度建设重点,做实前期论证,加大项目储备。在立法项目立项和立法协调过程中,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沟通协调,多做宣传汇报,争取支持指导,积极争取立法资源,加快重点立法项目进程。

  四是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答复工作。坚持法制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涉水规范,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方案,保障水行政管理职责依法有效履行、水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建设的质量。

  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和需要,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水利改革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法规。要立足水利工作实际,力争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河湖水域管理、农村水利、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能资源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为地方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国家水法规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二)着力推动水行政执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出台水利部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整合执法力量,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职能,积极探索集中行政许可职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大力推动将水政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队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巩固成绩,加快发展,切实改变一些地区水政监察队伍性质、编制与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公开制度。健全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及相关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实施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组织开展流域机构水政监察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规划,完成流域机构水政监察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水利社会管理职能。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建立水资源专项执法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2012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并推动工作向纵深开展,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地要抓住水利大跨越大发展的有利时机,将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专职化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目标任务,迎难而上,乘势推进。要继续创新执法机制,加强流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督办、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提高执法效能。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工程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尤其要加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节水措施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落实的执法检查,确保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落到实处。

  (三)高度重视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完善源头控制。进一步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各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做好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对水事矛盾隐患,及时加以解决,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水事纠纷,加快调处进程,加强对处理意见、调处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水事纠纷,严防事态扩大,防范群体性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水事环境,我部已组织开展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水事矛盾纠纷,确保边界地区的水事稳定。北京周边地区水事矛盾纠纷具有高度敏感性,要把做好北京周边地区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视为重中之重,组织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确保北京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是更加注重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建设。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方针,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协商、排查、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形成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建立纠纷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对边界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化解水事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发生的水事纠纷要积极应对,加强协调,尽快提出处理意见,要加强对协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保证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四)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妥善处理好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编制并公布水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继续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实行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三是建立健全水利行政审批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行政审批动态评估、管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机制,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切实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的问题。

  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不断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保证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五)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功能

  按照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加大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力度、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保障,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水平,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有效发挥救济功能为重点,不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大调查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力争将涉水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及时总结办案规律,指导工作实践,进一步提高水利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部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为重点,深入宣传宪法法律、广泛传播水事法规,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意识,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开展《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总结纪念活动。今年9月中旬,我部将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共同组织召开 “纪念《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总结《水法》修订实施十年来的主要成效,研究部署深入贯彻实施《水法》、大力推进依法治水的任务措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将参加座谈会。组织各地开展《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总结纪念活动,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水法》的各项规定。

  二是继续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将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编辑适用于不同读者的水法律知识读本,打造法制宣传教育精品,大力开展学法活动。建立普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培育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发掘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典型事例。

  各地要充分利用《水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这一水利法制宣传大好时机,集中搞好纪念活动,提前策划、周密部署,深入宣传《水法》对水利改革发展起到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深入宣传《水法》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深入宣传水利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不断掀起水利法制宣传热潮。各普法联系点要不断探索加强水利普法的新途径新方法,积极总结和推广经验,为推进水利普法提供新的启示。

  (七)不断提高政策研究管理水平

  以完善水利政策研究工作管理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政策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应用水平。加强立项管理,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顶层设计关键性问题、水利制度建设等重大理论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提高政策研究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加强过程管理,做好承担单位公开选择工作,督促落实跟踪检查、中期督导、审查验收制度,提高政策研究成果质量和水平。加强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建立开放式政策研究成果管理系统,推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政策研究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在理顺体制、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方面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水利决策管理的支撑作用。

  同志们,实践永无止境,发展永无止境。新形势新任务对水利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把握机遇,锐意进取、凝心聚力、开拓创新,为推进水利法治进程、保障水利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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