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配套法规建设 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为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贵州省水利厅
2008年2月28日

(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鲁红卫)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我省的水政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一、立法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我省地方性水利法规经过近20年的建设,现在仍有效的有地方性法规5件、省政府规章6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水法规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围绕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相继出台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地方性水法规。
(一)新修订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5年9月23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水利工作的要求,是实现我我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重大举措,其主旨是以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的利用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努力促进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新《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突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按照《水法》的规定细化了水资源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以及水资源论证制度、水中长期规划、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年度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明确了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些新的规定和新的制度,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为我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调节利用,推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基础。该办法的出台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省委、省政府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抓紧修订我省于1992年颁布的《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颁布后,我省立即开展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厅联合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物价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就我省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范围、明确了取水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同时,省委、省政府认识到,虽然我省是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但偏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不利于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结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多次协调,我省制定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也是于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我省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出让权限、出让方式,提供了法制保障。该办法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规定,我省在制定《贵州省实施〈水法〉办法》时,我厅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说明实行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必要性,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在地方性法规中就明确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从而为政府规章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水资源管理的细化、深化和强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解决了政府对水能资源管理“缺位”的问题。二是确立了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完善和补充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丰富和完善了现行的水资源管理的法规体系。三是实现了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现了公平原则。四是对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我省水能资源管理和水电开发中出现的无序开发和随意转让问题。五是建立了公平竞争机制,明确了水能资源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行有偿出让,并进行了细化规定,杜绝了暗箱操作,防止腐败滋生,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实现了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一)水资源费征收方面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与过去相比有三个特点,一是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从县级征收改为分级征收,二是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提高,三是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为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我厅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水资源费的前期工作。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的配套政策,在《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及时出台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取用水户进行调查摸底,下发《关于取水许可清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出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对象,掌握了取用水户的基本情况;建立与取用水户互动的长效机制,在省级媒体上登载“关于报送《取用水量(发电量)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布取用水户报送取用水量(发电量)的时间和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同时明确我厅征收水资源费的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与取用水户建立了通畅的沟通渠道,加强了管理者与管理对象间的信息交流;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的基础工作,办理了水资源费收费许可证,修订了我省的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单,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限期安装计量设施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格式;对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协调和调研,由主管厅长带队,到广西水利厅就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协调和调研,学习了广西征收水资源费的经验,并就取水口在黔桂边界河流上的取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问题与广西水利厅达成共识,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黔桂边界河流取用水户水资源费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取水口在黔桂边界河流上的取用水户水资源费的征收单位、水资源费的核定方法、征收标准及报送发电量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时间要求等。
二是向取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我厅对省级征收的取用水户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以省内的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清水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几个大型水电企业和云贵、黔桂界河上的鲁布革水电站、天生桥一级、二级水电站、平班水电站等几个大型水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征收为突破口,促进、带动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华电集团控股、贵州省占49%股份的大型企业,在我省境内有4个已建成的大型水电站,总装机超过300万千瓦,每年应缴水资源费6000多万元。我厅高度重视对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多次安排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总队和水资源处的负责人上门进行专门协调,请厅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并向该公司相关领导和人员说明征收水资源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拒缴、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我厅缴纳水资源费的通知后,虽然表示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同时又向省政府办公厅请示,要求缓征水资源费。省政府办公厅收到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后,要求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物价、水利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随后,省国资委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在没有采纳我厅“要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意见的情况下,向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暂缓征收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水资源费,对此,我厅认真负责的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在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
鲁布革水电站位于云贵界河上,装机60万千瓦,是南方电网公司调峰调频公司下属的水电站。征收其水资源费,我厅也做了大量工作。在下达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后,鲁布革水电站没有及时缴纳水资源费。在此情况下,我厅专门安排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厅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到水电站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与水电站相关领导座谈,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和法律顾问出具的律师函,并严肃指出拒缴、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规定的期限超过后,其仍没有缴纳水资源费,我厅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给予其行政处罚。鲁布革水电站收到我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南方电网公司调峰调频公司作了专门汇报,引起了该公司领导的重视。南方电网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安排公司的相关领导和鲁布革水电站的相关负责人到我厅进行汇报,承认了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上做得不对的地方,表示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现在鲁布革水电站的水资源费已全部缴纳到位。
从2007年7月我厅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以来,在厅党组和厅领导的重视下,在政策法规处和水政监察总队的努力下,克服了许多困难,认真负责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到目前为止,省级征收到位的水资源费已达到1.1亿元。
(二)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收缴方面
我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水电可开发量为2072.8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到2007年底全省已开发水电站共1445处,总装机1467万千瓦,可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约20亿元。为做好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工作,《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施行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厅下发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等有关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配套文件。全面开展了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到目前为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向业主发放了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1156份,收回申请表809份,签订出让协议283份,收取了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1.2亿元。
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规费征收工作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省于2005年出台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于2007年出台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我厅党组充分认识到,这两个行政规章不仅为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依法治水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两项资源性收费又是开展水利建设,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的重要资金渠道。为此,我厅党组把落实两个《办法》,征收好“两费”作为2007年度三件大事之一来抓,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及时把握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反映的问题,多次召开厅长办公会、厅长专题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为规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是做好规费征收工作的组织保障。
为做好我省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和规费征收工作,我厅决心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在全面部署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带头开展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将行政处罚权、规费征收权及行政许可受理权交由贵州省水政监察总队行使,建立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同时,针对开展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后,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工作和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交由省水政监察总队行使,人手不够的实际情况,厅领导多次与省编办、省人事厅协商,为省水政监察总队再次争取到5个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现省水政监察总队编制达13个,增强了水行政执法力量,提高了水行政执法效率,保证了规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是做好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条件。
为做好水利法制宣传工作,给规费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省重点开展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宣传工作。在抓好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同时,以第十五届“世界水日”、第二十届“中国水周”宣传纪念活动为契机,把《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作为宣传重点,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宣传。同时,我厅针对大部门取用水户不了解规费征收有关法规、政策的情况,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汇编印制成册,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印制为单行本,发放给取用水户的领导和经办人员。通过宣传,取用水户了解了规费征收的收费依据、对象、主体、方式、标准等,增强了配合征费的自觉性。
各位领导、同志们,虽然我们在地方性水利法规的配套建设和水利规费征收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与水利部的要求和兄弟省市(区)的工作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学习兄弟省区好的做法,在部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水政工作,为我省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8年2月28日